河南安阳,一女子经别人介绍,前往目的地与一名男子相亲。两人见面时,女子发现男子骑着来的电动车非常眼熟,随后女子偷偷叫闺蜜前来辩认,确认相亲男子是偷了闺蜜的电动车,并骑着来相亲的后,女子拉着男子的手,阻止其离开并报警求助。
一女子到了适婚年龄时,因还没有男朋友,被家人安排与男子何某相亲。女子来到约定的地点后,因见何某骑过来的电动车,特别眼熟,好像是闺蜜刚丢的电动车,于是其偷偷联系闺蜜前来辨认。
闺蜜赶到现场后,一眼就认出了这是自己丢失的电动车,起初何某还不承认,随后女子指着电动车的把手处说道,这个位置就是前两天我借闺蜜电动车出门时,不小心绊倒摔坏的一个坑。因此其确认这辆电动车就是闺蜜的。
现场视频显示,何某见已经无法狡辩,因此转身就准备离开现场,女子则与闺蜜一起抓住何某的手,不让其离开。过程中,闺蜜掏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并将何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确认,何某所骑的电动车就是偷来的,且就是女子闺蜜的。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女子一定要好好的感谢闺蜜的电动车啊!要不是它,真的就进坑了”、“好在女子发现及时,提前止损,不然嫁给这样的人,真的会后悔一辈子!”、“这人谁介绍的啊?介绍人难道可以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介绍相亲么?”、“一定是特别的缘份,不然哪能这么巧?”
不得不说,何某的内心真“强大”,偷来的电动车还敢骑着去相亲。看来其平时应该没少干这种偷偷摸摸的事,建议公安机关可以深挖一下,看看他还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2、可以肯定的是,何某相亲之事是泡汤了。相信其他女子,知道其所作所为后,也会敬而远之的。但我们还可以谈谈,其这次会受到什么处罚?
无论是偷别人现金,还是偷别人电动车、手机等财物,一律视为盗窃,至于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需根据情节和盗窃所得价值来界定。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他人财物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两年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刑事处罚;以下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已经证实何某盗窃电动车一辆,虽然价值未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仍然可以治安处罚。当然,公安机关如果查出何某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另当别论!
3、那么这辆电动车,最终会如何处理?
电动车是闺蜜合法购买所来的,其才拥有电动车的所有权,且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等这个案子了结后,公安机关就会依照法定程序,将电动车还给闺蜜。当然,如果有所损坏,闺蜜还可以向何某索要经济赔偿。
有网友表示,经此一事,女子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家里人再安排相亲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