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恐怖了”,江西庐山,一女子和朋友正吃火锅,突然临桌的妇女端起火锅汤朝女子泼去,引得众食客惊叫连连,事后,有知情者透露双方不认识,泼人妇女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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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夜,霓虹初上,女子小美和朋友一起相约来到当地的一家火锅店吃饭,此时,火锅店已经人声鼎沸,热闹非常。
小美和朋友相谈甚欢,一边品尝着美味,一边述说着过往,好不惬意,热气腾腾的火锅驱走了冬日的寒气,也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可是,一场危机正悄然向小美靠近,事发当时,邻桌的一个妇女上一秒还在和店员说着什么,下一秒直接端起滚烫的火锅汤朝着小美泼来,这一波操作让所有人都来不及做出反应。
毫无准备的小美被泼了个满头满脸,本能的一声尖叫打破了火锅店的喧闹,疼得小美一边叫,一边往外跑,其他的食客也被这一幕震惊的四散奔逃。
该妇女在泼完人后,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夺门而出,店家也快速反应报了警,小美也被紧急送医处理。
起初,大家都认为行凶妇女肯定与小美有什么过节,可能是又一个小三的翻版故事再重现,大家纷纷议论着。
警方赶到后,经过调查确认该妇女曾患有精神疾病,与小美并不认识,其伤人举动是否在病发期还需进一步调查,该妇女的丈夫赶到医院,支付了小美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具体该如何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事发后,该段视频在各大自媒体平台引起广泛讨论,很多网友为小美鸣不平,称谁能想到吃个火锅竟然能遭到无妄之灾,很可能被毁容了,这让人难以接受;还有的称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就不负责任吧,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
1、小美属于在火锅店吃饭时受的伤,那么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火锅店是否需要担责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本案而言,火锅店作为安全场所保障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具体侵权人来承担,火锅店无需担责,若火锅店先行进行赔付,后期可向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
2、若经过鉴定该妇女在行为当时,却属于精神病发作期,其本人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那么该损害后果小美该如何主张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侵权妇女精神病发作,该特定时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对小美泼火锅汤造成小美烫伤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妇女有丈夫,则其丈夫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丈夫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管控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然而从事发监控视频看,该妇女的监护人很难证明尽到了监护职责。
3、为了避免这类的悲剧重演,对本案中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该如何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具体本案而言,该侵权人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病发期,对小美造成的侵权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若必要,可由当地法院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避免再对他人产生危害。
最后,笔者认为,如果监护人照顾看管多认真负责一些,这类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会越少,社会也会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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