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名在足浴店上班的已婚女子认识一名男客人后,与其在店内两次大量导致醉酒

酵子说军事 2024-06-07 09:27:37

陕西咸阳,一名在足浴店上班的已婚女子认识一名男客人后,与其在店内两次大量导致醉酒。女子次日酒醒后发现曾与男客人发生关系后,以被强奸为由与丈夫一起报警。事后男客人想以8万元“私了”,但丈夫要求赔偿50万。最终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

··:大风新闻·

今年30岁的李女士·化名·与丈夫登记结婚后,在当地一家足浴店当按摩女技师。由于李女士每天下班几乎都是凌晨时分,因此其丈夫几乎每天都会到足浴店门口,接忙碌了一天的李女士下班回家休息。

可事发当天,丈夫如往常一样在凌晨3时许,来足浴店门口接李女士时却迟迟不见人。多次打电话未能联系上李女士后,丈夫只能于早上6时许报警求助。

事后足浴店一名工作人员在店里的KTV包厢内,才找到因醉酒还在熟睡的李女士。李女士被叫醒并发现自己衣冠不整、极有可能被侵犯后,与前来接自己回家的丈夫说出了自己之前十几小时的经历。

原来,李女士工作的足浴店,其老板不仅开有足沐店,同时还经营有餐饮店、KTV。

事发当天,李女士刚到足浴店上班,就发现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点名要她提供按摩服务。当时李女士没多想,就到包厢内,为陌生男子提供按摩服务。

过程中,一切都很正常,李女士也没有问对方是怎么认识自己的。直到快要下钟时,足浴店一名主管才来到包厢内和李女士说,该男子是其朋友,并邀约李女士下钟后,与其一起到餐饮部与该男子吃饭。

在足浴店餐饮部一起吃饭期间,李女士喝了三四罐啤酒,为了保持清醒,李女士还到厕所用手指催吐。

事后该男子又提议外出再找地方,继续喝酒。但李女士出于安全考虑,只同意到足浴店楼上的KTV包厢内喝酒。过程中,足浴店主管与该男子喝红酒。

李女士则因不喜欢喝红酒,就喝男子之前因没喝完存放在KTV的洋酒,李女士大约是喝了两个红酒杯量的洋酒,但因之前喝了啤酒,导致其很快就醉酒。

李女士与丈夫报警后,公安机关从李女士身上提取到男子的生物信息,证实两人发生过关系。

事发当晚共同饮酒的主管表示,其于12时许离开包厢回家,其离开时见李女士还算清醒、在玩手机。

李女士报警后做了血液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李女士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83.35mg/100ml。

公安机关同时还证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有金钱交易。虽然李女士当时喝了酒,但现有大量证据证明该男子没有犯罪事实,所以决定不予立案。

得知这个结果后,李女士与丈夫不服,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维持这一决定。

据了解,该男子也是已婚有家庭的。案发后该男子曾通过足浴店的负责人与李女士丈夫协商以8万元“私了”此事,理由是怕家里人知道,但其坚称李女士当时是自愿的。可李女士丈夫却要求赔偿50万元。

网友们对于这件事看法几乎一致。有人认为,喝过酒的人都知道,喝了酒并不代表一定是没有意识。比如说喝酒后打架,我们不能说他是无意识,只能说是因酒精作用一时冲动而已,而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后果的。所以不立案没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丈夫当天没来接李女士,或许就没有报警这回事了,懂的人自然都懂!甚至还有网友认为,丈夫事后要50万元,让人不得不怀疑!

【·· 】

强奸是属于刑事犯罪。刑事案件重证据,轻口供,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证据是否充足、确实。

虽然血检报告显示李女士喝过酒、生物证据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但并不能完全证明李女士是因喝了酒而被违背妇女意志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害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有犯罪事实的认定。 具体而言,是否构成强奸罪,不能仅以李女士事后的口供来支撑,必须要用证据说话。

比如说,共同饮酒的主管证实其离开时,李女士并没有醉酒、还在玩手机。再比如说,警方可以通过女子的手机聊天记录、玩游戏记录以及男子离开包厢的时间来判断李女士当时是否真的是“断片”了。

再说具体点,比如说男子是2时离开的,李女士2时后还与朋友聊天或者玩游戏等,那就可以证明李女士当时到底是不是自愿的了!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警方在办事刑事案件时,一定会用证据说话,且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要经过集体讨论的! 当然,如果李女士不认可这个结果,还是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方式,来依法表达自己诉求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警方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那么大家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0 阅读:4
酵子说军事

酵子说军事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