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男子与妻子的姐夫发生经济纠纷后,又因怀疑妻子与妻子的姐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妻子发生争吵,被妻子的姐姐当面责打与辱骂后,男子心生怨恨,并先将妻子杀害、后又将妻子姐夫一家4口全部杀害。男子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法核准,已于日前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男子吕某与妻子段女士结婚后,育有孩子。两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吕某因与妻子的姐夫高先生发生经济纠纷,经常与段女士发生争执,并指责其胳膊肘向外拐,帮别人却不帮自己。后来还怀疑段女士与高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妻子的姐姐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并当众打骂吕某。事后吕某越想越不服气,并自认为妻子一家子人都在欺负自己,因此心生怨恨并起了杀心。
事发当天晚上21时许,吕某确认高先生一家4口都在家后,便回到家中,并于22时许,残忍的先将妻子段女士杀害。吕某作案后又于次日凌晨赶往高先生所入的小区,等待高先生家人外出。
7时许,高先生打开自家房门准备外出时,吕某趁其不备持刀将其杀害。随后吕某又进入高先生家中,将其妻子及一儿、一女全部杀害。
最终,吕某之行为受到了严惩,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并处其死刑。一审宣判后,自知罪孽深重的吕某没有上诉。目前,最高法已核准吕某的死刑判决,并已对其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1、从吕某要先确定高先生一家人全部人都在家,才决定动手,并在杀害妻子后,怕高先生家有人提前出门,遂于凌晨5时许就赶到高先生家门口来看,其主观上就是想达到高先生“灭门”及置妻子于死地的目的。因为但凡有一边事情败露,其都不能达到此目的,从法律上讲,这种“目的”叫主观恶意极深的!
从吕某有预谋的先杀害妻子,后杀害高先生一家人,就连高先生的两个儿女都不放过来看,其是有预谋的作案,且已经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第48条规定,当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时,法院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一定要判处死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二是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三是行为的作案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
总而言之,法院的宗旨是“能不杀,尽量不杀;必须杀时,坚决绝不姑息”,具体到本案中,就连吕某本人都找不到任何理由来为自己开脱,所以不上诉。因此其被判处死刑是情理之中,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2、我国法律对于死刑判决,秉承慎之又慎的宗旨。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由于一审中院对吕某作出的死刑判决,即便吕某本人不上诉,省高院也一样会先复核,并在复核后,再报最高法核准。
换而言之,只要是死刑判决,实际上被告人上不上诉区别不大,即都是要经最高核准,才能执行。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冲动是魔鬼!”即任何纠纷都务必要理智对待,否则就是在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