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女子带着孩子去补习后,来到补习班附近一家酒店与情人开房。女子的丈夫尾随至此后,一气之下踢了女子一脚,女子迅速穿好衣服离开房间。情人自愿补偿丈夫2.5万元后,为了帮女子获得孩子的抚养费,转身就报警说被敲诈。丈夫被判刑6个月后,上诉被驳回。现申诉省高院已立案。
陆先生是家中独子,其与张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在网上认识一男网友,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三年多后,陆先生才有所察觉,但其没有证据。事发当天,张女士带着孩子出门时声称是去补习。可谁曾想,张女士带着孩子来到20楼的补习班后,就独自乘坐电梯来到与情人提前订好在9楼的酒店房间内。
陆先生进入到房间后,被眼前的一幕都气炸了,一气之下,踢了张女士一脚,并录视频取证。随后张女士穿好衣服离开房间,情人则主动提出补偿陆先生。陆先生称其回去后,必定会离婚、孩子就会在单亲家庭长大,因此认为需要补偿6万元。
虽然是情人一方主动提出补偿的,但其根本没有能力且不认为要赔偿那么多。最终,情人东拼西凑,分三次给陆先生转了2.5万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陆先生与张女士起诉离婚过程中,情人竟然报警声称被敲诈勒索。理由是当时处于害怕心理而不得已支付的,转账记录就是证据。
最终,陆先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陆先生的父母为了能够帮儿子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只能向破坏他人家庭的情人“认错”,将2.5万元转给情人后,对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但即便如此,陆先生还是没能获得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陆先生刑满释放后,与张女士离婚,但张女士最终也没有与单身的情人走在一起。
现在的案子的情况是,陆先生被判刑后曾上诉,但被驳回,事后申请再审,但同样被驳回。经过父子俩的坚持,目前,省高院终于受理了陆先生的申诉。
1、陆先生一方申诉的观点主要有两点:
第一,对方事隔一个月后才报警是别有用心,即时值陆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期间,对方报警真正意图是为张女士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由出轨的被动变为更加主动。毕竟罪名成立,那是刑事犯罪行为。
第二,2.5万元是对方出于破坏他人家庭,羞愧心理而主动提出的补偿。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中提到“因处于恐惧心理而被迫支付”的情形。
2、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后,致使被害人因害怕而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支付钱财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意见:
首先,出轨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向情人索要赔偿的范畴,因此,陆先生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非正当维权,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其次,虽然被害人曾主动提出补偿陆先生,但其自愿的补偿的金额比陆先生索要的6万元,要少很多。其最终只能凑出2.5万元,就是最好的证明。
再次,超出部分的金额是被害人不自愿支付的,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害人系因被陆先生拍了视频、留在房间等原因而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支付的。
最后,被害人分三次总共转账了2.5万元给陆先生,有转账记录为证,属法定数额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本案事出有因,但陆先生的行为确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还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与陆先生家属退赔2.5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一并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本案有很大的“争议”。有网友认为,这种判决是在变相纵容出轨、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的,而这个合法权益就包括合法婚姻;
还有网友认为:“法院不能机械性执法,否则直接用机器人套法条就好了!”、“想不到连缓刑都不舍得用,太狠了!”、“都不知道法律到底保护了谁?”
其实网友们的心情,可以理解!笔者认为,即便认定陆先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我们可不可以灵活一点,对陆先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
具体而言,陆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后,有点稍微过激的言语与举动,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即属于主观恶意不大、危害不大情节;在一方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仅仅是数额未能达成共识且陆先生实际上也没有获得6万元的情况下,就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起诉阶段时主管就应当有所作为,即当时就可以根据实现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