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浙江台州,一男子突发疾病去世,银行得知他还欠58000元没有还,当即要求男子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不但不还,还要求银行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银行一纸诉状将二人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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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赵娟正在家里整理东西,前不久丈夫陈大海突发疾病去世,这段时间,家里都是乱糟糟。
突然,电话铃声响起,赵娟接通后,对方说:“女士,您好!您丈夫在我行有一笔信用卡已经逾期了,请您替他还款!”
赵娟以为对方是骗子,因为丈夫生前从未说过此事,于是就挂断了电话。
没想到电话再次响起,赵娟本就心情不好,也没了好脾气,跟对方说不要再打电话过来了。
晚上,女儿陈丽回家,赵娟问女儿是否知道爸爸欠款的事情,陈丽表示不知情。
原来,赵娟和陈大海感情并不好,50多岁的陈大海一心扑在工作上,对妻子和女儿疏于照顾,又没有往家里拿回什么钱,陈大海不想听妻子唠叨,后来干脆搬了出去,夫妻二人偶有交流,大多数时候都是女儿在中间沟通。
可让母女二人没有想到的,不久之后,陈丽也接到了催款电话,母女二人这才觉得事情不对劲。
经过询问,她们得知陈大海生前确实有一张额度6万元的信用卡,一直都是随借随还的。
但是就在陈大海去世前夕,他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了。
赵娟跟对方表示,自己对陈大海欠款一事毫不知情,这些钱并不是用在家庭共同开支上,因为陈大海生前在外面欠了外债,他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了,现在这笔钱自己已经没有能力偿还了。
但是银行却认为,这是母女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态度强硬的表示:“如果你们拒不归还,那我们将会起诉你们。”
陈丽见对方如此蛮横无理,也说了一句气话:“你说他是我爸,就是我爸吗?那你先证明我爸是我爸再说,否则其他一切免谈。”
之后,银行在多次联系赵娟母女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有人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也有人说,人死债消。实际上,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由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如果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偿还。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大海去世留下欠款,张娟是否需要偿还外债,应判断它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陈大海的外债属于非法债务的情况下,赵娟不用还;
如果陈大海的外债属于合法债务的情况下,不属于共同债务,那就属于陈大海的个人债务,赵娟不需要还;
如果陈大海的外债属于合法债务的情况下,又属于共同债务,赵娟则需要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大海透支的这58000元,赵娟是不知情的,如果银行需要赵娟归还,那就得先证明这58000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庭上,银行并未拿出证据证明,这58000元是用于陈大海夫妻共同生活的,因此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
2、银行又提出陈大海的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大海的房产,应当按遗产继承来缴纳陈大海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按法律要求,这里有按照“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这个承担债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在法庭上,赵娟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等证据,证明陈大海的遗产全部用来还债了,此时债务已经超过了遗产,母女俩人无需再归还欠款。 3、陈丽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合理吗?
众所周知,银行在处理存款继承等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家属提供家属关系证明,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
理论上来说,银行想要赵娟和陈丽还款,也得先证明她们和陈大海之间的亲属关系。但是银行取得这些资料还是非常容易的。
最终,法院判决赵娟母女无需归还陈大海所欠的58000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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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宗
漂亮,就要这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