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网上认识一男子没几天,男子就与其相约到附近的餐厅见面吃饭。女子拿起餐

酵子说军事 2024-06-12 10:03:32

重庆,一女子网上认识一男子没几天,男子就与其相约到附近的餐厅见面吃饭。女子拿起餐牌要点餐时,男子说这餐饭一定要让自己来买单,并嘱咐女子不要和他抢。可谁曾想,两人用餐结束后,男子却以去车上取钱为由,一去不复返。餐厅老板多次要求女子支付153元餐费被拒绝后,只能报警求助。

女子陈某平时喜欢上网刷视频和网友聊天,其在网上认识一名附近的男子后,两人互加·好友。事后两人经常聊天,与男子聊天过程中,陈某得知对方单身且很细心、很会关心人,并对其心生好感。

两人认识几天后,男子说今天晚上有空,想请陈某一起出来吃餐饭,并承诺自己不会做出格的事。陈某一开始时有些犹豫,但听到对方的承诺后,立马就打消了疑虑,并选了一家经济实惠的餐厅见面。

随后陈某便精心打扮了一番来到餐厅处,两人坐下来时男子再次强调这餐饭要自己来买单,并嘱咐陈某到时候千万不要自己抢。陈某微微一笑以示回应。

陈某是个实在人,没有因为是对方买单就海吃海喝,其下单时连菜钱和饮料,加在一起才只是153元。

两人用餐结束后,男子向远处的服务员招了招手,示意其过来买单。可还没等服务员走过来时,男子却打起了电话。陈某见状以为对方临时有急事。

但是,陈某还是非常讲原则的,既然对方再三强调他来买单,那自己也就不能驳对方的面子。随后陈某让服务员一会再过来买单,服务员没多说什么。

可见服务员离开后,陈某挂了电话并看了一下手机就说自己手机上的余额不够,要去车上取现金,最多20分钟左右就能回来。陈某没多想,就同意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等了近一个小时,对方仍然没有回来。老板听服务员说了事情经过后,其先是让陈某给对方打电话,结果陈某却说,自己没有对方电话号码,只有·,可对方却不回信息。

随后老板便让陈某打·电话联系,结果却发现被拉黑了。这时老板提醒陈某说,对方是不可能回来的了,并要求其自己买单。但陈某却坚决不同意。

老板多次劝说无果后只能报警求助。但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却说这不是钱的事,153元自己有,但咽不下这口气。最终,经民警劝说后陈某支付了餐费。

1、对于这位男子的动机和所作所为,有网友认为,搞那么多小动作,难道就为了骗吃骗喝?没理由啊,骗吃骗喝就不会是153元了,估计是另有所图。

也有网友认为,可能男子有更大的局在等着陈某,其故意打电话不买单,是在看陈某会不会买单,即试探陈某是不是舍得掏钱的人。后来看准陈某的钱难搞,才选择开溜的。或者陈某不是其喜欢的类型。

笔者认为,无论男子出于任何动机,其这样做不仅丢男人的脸,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符,令人不耻!

2、那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么?陈某可以要回这153元餐费么?

首先,构成诈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手段;三受害人错误处分了个人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男子隐瞒了真相,一走了之,但实际上其并没有从陈某处取得财物,因此男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男子只是骗吃骗喝,并没有骗钱,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遇到这种金额不大的情况时,只能怨自己交友不慎,自认倒霉!

其次,口头答应别人的事,从民法角度来说,是一种承诺,即属于合同关系,只要承诺的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既然男子自愿承诺请陈某吃饭,双方又不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请客吃饭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男子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餐费153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虽然陈某有聊天记录可以举证证明男子承诺过要支付这餐饭的饭钱,但两人总共才消费153元。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即一般没有人会为了153元,而大费周章,到法院去告一个自己再也不想见到的人!

综上,提醒广大网友们,网络交友务必要谨慎!以免个人财产安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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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868401010

868401010

4
2024-06-12 10:52

活该你单身

八宝斋

八宝斋

1
2024-06-15 22:37

女的太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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