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10日早上7时40分,某幼儿园发生一起致6人死亡1人受伤的刑事案件。目前,警方已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名叫吴某,今年25岁,警方已将吴某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知情网友称,吴某疑似是该幼儿园一位小朋友的家长,其孩子因被幼儿园其他小朋友的家长骑摩托车撞倒后,一直没能获得妥善解决,吴某遂持刀报复行凶,6名被害人中其中一个就是骑摩托的家长。
但这个说法,目前暂未得到证实。具体案情以警方后续调查取证的通报为准。但笔者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吴某作案的理由,更何况幼儿园都是手无寸铁,且毫无反抗之力的小朋友。所以其行为可说是达到了丧心病狂、人神共愤的程度。必须严惩不贷!
有网友不解,现在连高中都放暑假了。怎么幼儿园还在上呢?也有网友说,现在广东不是每间学校上下学时门口都有民警执勤的么?怎么还能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有网友表示,幼儿园保安呢?学校、幼儿园保安室不是有一套防暴工具的么?当时用了没?
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本案?
首先,虽然警方通报中称是故意伤害案件,但通过吴某故意持刀在幼儿园门口就将三人砍倒在地上来判断,其想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意明显,且客观上也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没有多大悬念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公、检、法都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其行为最高可处死刑。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并造成一名幼儿死亡严重后果的,一般会优先考虑死刑。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丧心病狂致6死1伤的严重后果,如无意外,任何原因都不会成为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48条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恶意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及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的所作所为,笔者认为,用人神共愤来形容也不为过,因此,如无意外,吴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即会判处其死刑。
最后,从民法上讲,幼儿园管理者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案发时是7时40分,小朋友已经上学,幼儿园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对其有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是第3人吴某所为,幼儿园经营者作为幼儿园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此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事后可再向第3人吴某追偿。
最后的最后,吴某的行为令人发指!任何原因都不是其作案的理由,因此希望主管部门能够从严从重从快审判吴某,给所有被害人家属一个说法!
自毁长城万零一
历史老师讲,公元不是公园,公园是不能随便大小便的。公元你想屙几年就几年。
Komory
6月10号端午节,幼儿园不放假?
asd15866 回复 06-11 13:56
小编江郎才尽炒冷饭而已,事情是真的,但已过去很久了!
大海
好久之前的事了
晨风
怎么不是杀人就是跳河?
李灵
造谣,以前的事,作者是个特务分子。
二维空间
人类太会搞事了,禁止人类
李砖家
怎么不说盘古开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