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叫琳琳的年轻女子在雨天驾车下班回家时,突然接到老板打来的电话,接通电话后,老板噼里啪啦说了一大堆指责琳琳工作上出现的纰漏。琳琳刚参加工作不久,工作经验确实不足,除了耐心的听着,她只有不停的道歉并表示自己会改正。
琳琳在接电话时,突然窗外有一名陌生女子不停地在敲打车窗。琳琳不认识对方、当时天空也下着雨,所以她根本不敢打开车窗,加上刚被老板训斥完,琳琳当时心情很差,所以没多想就开车离开现场。
可琳琳没想到的是,刚刚敲打车窗的陌生女子原来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其之所以会敲车窗是因为其孩子发高烧,着急上医院打不到车,准备向琳琳求助。
更让琳琳意想不到的是,女子敲车窗向其求助但被“拒绝”的一幕,刚好被一旁的保安看到并用手机录了视频发到网上。网友们看到这段视频后,不明所以,真的以为琳琳就是这么无情。随后网友们开始网络“审判”琳琳冷漠、见死不救、毫无怜悯之心等等。
琳琳得知真相后,曾试图为自己辩解,但根本没有用,网友们就认定了琳琳是怎么样的人,有人甚至还开始网暴琳琳。身边的朋友、同事等人都认为她真的是网友说的那样,也开始远离甚至指责她。
琳琳刚参加工作时间不久,社会阅历和心理承受能力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大,最终其想到了自杀。万幸的是,别人都不相信琳琳,但闺蜜相信并及时赶到现场将其救下。
事后闺蜜为琳琳打抱不平,试图澄清真相,还琳琳一个公道,可谁曾想,闺蜜也因为琳琳发声而被卷入其中,且也被网暴。琳琳得知此事后认为,是自己连累了闺蜜,这也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最终琳琳还是因无法忍受网暴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而又再次选择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逃避这一切!
以上是·制作的首部反网暴公益微电影《下一个某某》。·是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其之所以会以微电影的形式向网友讲述这个故事。目的就是想让大家知道,有时候你看到的并非事实的全部。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论琳琳的遭遇呢?
首先,琳琳与陌生女子没有先行行为,且不认识,所以从法律上讲,她是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也就是说,除非琳琳是从事公安民警等工作而负有法定职业救助义务。否则,即便琳琳当时是知道实情,还是开车走了,法律也不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可琳琳只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且她也不知道实情,所以网友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去指责她及其闺蜜。
其次,很多人都以为网上指责他人是没有“成本”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反正隔着屏幕,你也奈何不了我,也没有人知道我是谁?
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这些行为往轻点的说是违法、民事侵权;往重的说,是违法犯罪。
具体而言,保安未经琳琳允许拍摄视频,且未打码就发到网上,侵犯的是琳琳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意!如果保安在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发布视频时还配上不实言论,就属于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可以对其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将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即便是吃瓜群众侮辱、言语攻击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网暴琳琳,也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担法律后果。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就是违法行为。如若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是刑事自诉。即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到法院刑事起诉行为人。
以前很多人因为难以取证,所以会选择隐忍,但现在不一样了。今年·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提供帮助的方式,来解决取证难等问题。
也就是说,以前只能自行收集证据,以后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帮助,且公安机关有协助的义务。
最后,希望网友们看完这部微电影后,以后要做到文明上网、理性看待任何事物、停止和抵制网络暴力!尤其是在事情还不清楚时,切勿“先入为主”,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以任何方式网暴他人。即便对方有错,法律自然会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