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男子手持一把菜刀、戴着·、衣服上的帽子走进一家金店内,对店员说自己要抢劫,并让店员给其一枚戒指。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处置,并当场将男子抓获归案。
据金店员工孙女士称,当时店里包括其在内有4个员工,该男子手持菜刀、戴着·和衣服上的帽子走进金店后,声称自己要抢劫并让店员给其拿一个戒指。由于男子没有具体要求哪一款戒指,因此店员只给其拿了一个价值1138元的。
男子拿到店员给其递过来的戒指后,用手紧紧抓住,期间并没有伤人,也没有威胁、恐吓店员。就在男子向两位店员索要戒指的过程中,另外两名店员则借机报警求助。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并将作案男子抓获归案。目前,作案男子已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通过店员孙女士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男子的作案手段还是挺“文明”的。因此,有网友怀疑男子只是为了一个戒指而来的,甚至还有网友怀疑男子的精神有问题,不然没有办法解释其所作所为。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不论男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也不论其主观上是为了占有多少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公然劫取他人财物的,处3·10年。
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使用上述哪种手段,只要被害人当时是处于不敢或无法反抗时,被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形,就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其次,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此行为,无论是否得逞,都构成犯罪。且是否得逞,将以行为人是否占有过财物为准!
也就是说,虽然男子最终因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并将其抓获归案,造成其最终未能获得戒指,但其已经从店员手中拿到了戒指,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最后,如果正如网友所说,该男子精神有问题,那就要看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后半段还明确指出两点:一是精神病人作案时有辩别能力的,负全部刑事责任;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部分刑事责任,即应当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男子最终会如何处罚,现在还不好说,要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出具鉴定报告后,才能确定。
最后,再提醒大家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金店的行为,一般将酌情从重处罚!
上善若水
人家只是想衣食住无忧
幸福来了
开火!!
候鸟
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