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一名6岁女童在水池旁边玩水时,一女孩居然从身后用三脚将其踹进水池中,事后女孩表现得非常开心的转身离开。万幸的是,水池里的水不深,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当时温度才有几度,女童也被冻得不轻。为此女童的母亲气愤不已!
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地点是在一个小区。当时有一名女童在水池旁玩水,随后一名身穿红色外套、扎着马尾辫子的女孩出现在监控视频。女孩发现女童在水池旁边后,小跑过去并从女童身后连续踢了三脚,将其踹进水池里。
女童扑通一声掉进水池里后,被吓得嚎啕大哭,而此时红衣女孩则表现得非常开心的转身后离开。万幸的是,水池里的水不深,女童自行爬出水池。
女童的母亲徐女士得知女儿掉进水池后,立即到物业公司查监控,确认是女儿的玩伴所为后,非常气愤。徐女士称自己的女儿才6岁,当时是被踢了三脚才掉进去的,女儿当时还挣扎过几次。
事后徐女士联系了女孩的家长,但对方没有出面,只是让女孩的奶奶带着女孩过来像走流程一样,象征性的道了一下歉。
1、有网友看到这段视频后气愤的表示,从女孩父母事后处理事情的态度,就知道他们的孩子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行为了。还有网友表示,女孩再不好好管教,以后社会一定会替父母管,到时候后悔就晚了!
从法律上讲,孩子的父母确实有义务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仅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同时还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也就是说,现在不比以前,现在“生而不教”已经提到法律层面了。即家长不仅要有义务从物质上满足孩子,同时还有义务教育好自己的孩子。
2、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女孩出于什么目的,故意将人踢进水池,都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也就是说,虽然女孩年纪小,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只是可以不对其治安处罚而已。
其次,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徐女士的女儿只有6岁属于上述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红衣女孩的年龄应该超过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地说,两个孩子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均应当由双方的家长来提出主张或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5条同时还规定,过错行为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以及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女孩在有父母的情况下,其奶奶就不是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其没有义务来道歉,真正民事侵权责任人是女孩的父母,其才是应当出来道歉及为自己监管过失承担责任的责任人。
综上,徐女士可以先报警求助,然后再到法院起诉女孩的父母,并据此要求其赔礼道歉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虽然明知道报警不会治安处罚,但打官司是打证据的。即报警只是为了日后起诉获取更多且更有利的证据而已!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孩子是否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孩子的个人问题,同时还影响家长老了以后的生活质量。到时候再来后悔,那可就晚了!
飘零
这孩子没一天三顿打是教育不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