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徐林与妻子闹别扭后,外出打工九年与家人彻底失联,本想回乡补个结婚证再体

深度程磊 2025-09-22 17:16:49

江西丰城,徐林与妻子闹别扭后,外出打工九年与家人彻底失联,本想回乡补个结婚证再体面离婚,却意外发现自己早已“离过婚”,而离婚登记表上的照片竟然不是他本人。这一幕让他当场愣住,怀疑自己被冒名顶替,随即决定起诉,要求恢复婚姻状态并重新分割财产。 九年前,徐林与妻子孙女士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林脾气一上来,直接收拾行李去了外省打工。从那以后,他关机换号,与家里彻底断联。家人试图联系,却始终杳无音讯。时间一晃就是九年。 今年5月,徐林终于打算回家。他心里想的是,这么多年过去,和妻子早已没有感情了,干脆把结婚证补回来,再正式办离婚,了结这段关系。可他没想到,命运会给他开这样一个玩笑。 在当地民政服务中心,徐林对工作人员说要补结婚证。系统一查,工作人员皱眉告诉他:你在2015年6月8日就已经办过离婚手续了。徐林大惊失色,当时他人在外地工地,怎么可能回来办手续?查看登记表时,他更是气得发抖——表上照片的确写着“徐林”,但照片上的人根本不是他。 徐林立刻怀疑是妻子孙女士在背后操作。他回到家,把事情告诉亲戚朋友,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他一边准备起诉材料,一边彻底不再与孙女士沟通,坚决要在法院里要个说法。孙女士听说后心慌,试图和他和谈,但徐林直接拒绝:“一切等判决吧。”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涉及多重问题。首先,孙女士冒用徐林身份办理离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法》规定的冒名顶替罪,主要针对教育入学、就业安置等特定资格与待遇,不包括婚姻登记。因此,孙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冒名顶替罪。但她冒用徐林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已经触犯了《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保护条款。 《民法典》第1017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孙女士用徐林的身份信息在登记表上签字照相,本质上就是假冒、盗用,徐林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其次,孙女士冒名办理的离婚登记本身是否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婚姻登记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徐林本人从未到场,更未表示离婚意愿,登记完全不具备合法性。因此,这份离婚登记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徐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使婚姻状态恢复。 若法院最终判定离婚登记无效,那么财产分割问题也会随之被推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孙女士在“假离婚”后分割或处置财产,这些行为因缺乏合法依据而失效。徐林有权重新要求分割财产。若双方无法协商,可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贡献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此案还揭示了一个社会矛盾:徐林选择逃避,九年不联系家人,这种行为本身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可即便如此,孙女士也无权通过冒名手段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应当通过合法程序离婚,而不是擅自伪造对方身份。这不仅侵犯合法权益,也破坏婚姻登记的严肃性。 换个角度,如果孙女士是为了再婚或财产考虑而“被离婚”,那么她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婚姻登记违法责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社会层面,这类“被离婚”事件虽不多见,却并非孤例。部分人认为只要拿到对方身份证件就能操作离婚,忽视了婚姻登记对身份核验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按照规定,民政局工作人员应当现场比对人像,冒名顶替能成功,多半意味着审核存在漏洞。这一案件也折射出登记环节的管理亟需完善。 如果徐林的诉讼顺利,法院极有可能判决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再重新进入合法离婚与财产分割程序。这不仅是对徐林的救济,也提醒社会:婚姻登记不是“走过场”,更不是可被随意篡改的纸面程序。 家庭矛盾可以协商,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但一切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企图以冒名、隐瞒、欺骗手段达成目的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追责。徐林九年的逃避和孙女士的违法操作,合在一起,造成了这场荒唐的闹剧。而最终需要收拾残局的,仍然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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