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50岁的男子因独子车祸去世而求子心切,竟然轻信陌生女子的甜言蜜语,结果不仅没能如愿“再得一子”,反而被耍得团团转,掏空了钱包,最后只得将女子告上法庭。 董某年过半百,本应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却因唯一的儿子在车祸中离世而备受打击。独苗没了,他心里空落落的,生出强烈的传宗接代念头。就在这时,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位29岁的方某,离异,年轻,身体条件好。见面后,董某觉得对眼,两人很快在上海同居。 一个月后,方某神秘地告诉董某自己怀孕了,但不久又称胎位不正,要打胎,还开口要两万元“养身费”。董某心疼孩子,也不疑有他,立刻转了钱。没多久,方某又说自己再次怀孕,这次要回老家“保胎”。董某更是小心翼翼,从2019年1月开始,每月定期给她打5000元生活费。 第二年4月,方某生下一个男孩。董某欣喜若狂,觉得老来得子,终于有了希望。然而,从这一刻开始,方某的真面目彻底暴露。她不断以各种理由要钱:孩子要营养费、要医疗费,甚至提出要买房,一张口就是69万元。董某犹豫时,方某便发来掐孩子脖子、拿刀对着孩子的视频,威胁他转账。为了孩子的安危,董某忍气吞声,不断转钱。到最后,他一共给了方某97.9万元。 眼见弟弟被方某拿捏得毫无办法,董某的家人看不下去,提出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确实是董某的,给钱无可厚非;如果不是,就要及时止损。结果一出,董某如遭雷击——孩子根本不是他的。所有的转账,都是基于一个虚假的前提。愤怒之下,他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钱款。 案件审理中,核心争议在于这些钱究竟算不算“赠与”。方某辩称,董某明知自己是已婚人士,仍愿意给钱,这些钱是心甘情愿的“赠与”,自己无力返还。但法院的判断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法院认为,方某假借怀孕之名,反复向董某索要巨额钱款,还用威胁孩子的方式逼迫转账,这种钱不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赠与,而是建立在欺骗与胁迫上的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一审判决,方某须返还69万元。方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则直接援引《民法典》第8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方某明知董某已婚,还利用所谓“借腹生子”的名义获取钱财,其行为不仅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还将生育工具化、金钱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维持原判,责令返还款项。 案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点:董某仍在婚姻关系中,他向方某转账的97.9万元,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妻子完全有权起诉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这一点,正是《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所保障的。换句话说,董某的妻子可以另案起诉方某和董某本人,要求返还部分财产。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至少包含三层警示。第一,不当得利必须返还。任何人因虚构事实、威胁胁迫取得他人财物,法律不会认可。第二,公序良俗是底线。任何涉及破坏家庭伦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自愿,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第三,夫妻共同财产不可随意支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私下大额转账,可能引发配偶的追索权利。 有人说,董某是“色迷心窍”,才落得如此下场;也有人说,他是丧子之痛下的孤注一掷,被人抓住了心理弱点。但无论如何,方某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不仅骗钱,还利用孩子作威胁,性质极其恶劣。法院判决她返还款项,不仅是对董某的救济,更是对社会的一种警示。 整个案件走完,董某追回了部分损失,却再也找不回他幻想中的“再生独子”。法律能判定钱的去向,却无法抚平因欲望与欺骗交织造成的裂痕。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一旦失去理智,想走“捷径”,往往掉进陷阱。 在家庭伦理与法律边界之间,每一个选择都决定了未来的走向。人不能把自己的一己私欲,建立在欺骗与他人痛苦之上,否则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川达州,一50岁的男子因独子车祸去世而求子心切,竟然轻信陌生女子的甜言蜜语,结
深度程磊
2025-09-22 1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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