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看闺蜜开的SPA馆生意很好,也想开一家,一男子告诉她,直接开店不如

茂彦学法 2025-07-09 15:18:17

浙江杭州,女子看闺蜜开的SPA馆生意很好,也想开一家,一男子告诉她,直接开店不如做加盟,更赚钱,他有10年加盟经验,2人可以合伙。女子心动了,出了10万,男子则出5万,后由男子统一管账,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女子怀疑自己被空手套白狼了。 7月4号,小强热线报道,杭州的宗女士刚满30岁,在职场打拼多年后,看到姐妹开的SPA馆生意红火,也想自己创业开一家。 她专门跑去姐妹店里取经,在那结识了陈先生。 6月初,陈先生热情邀请宗女士参观自己的公司。 见面后,他给宗女士画了张新蓝图,说与其辛苦经营一家SPA馆,不如搞加盟收钱来得快。 陈先生自称有10年餐饮加盟经验,他拍着胸脯保证:跟我干,稳赚! 宗女士被说得心动,心想这位陈老板谈吐不凡,资源丰富,跟着他准没错。 2人当场敲定合伙开工作室。 之后,陈先生提议宗女士当法人兼品牌主理人,占股67%,他占33%。 宗女士需出资10万,陈先生出5万。 6月7日,宗女士按指示把钱转到了陈先生私人账户。她心里犯嘀咕:为啥不走公账?陈先生解释说是为了方便专注业务,由他统一管账。 后来,宗女士的10万元主要拿去用作场地租金和装修费。 而工作室顺利开张后,前期一切都看似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直到有一天,陈先生突然说客源不足,他有个朋友专门做代运营的,可以帮拍宣传视频,但得额外花5.5万。 还没等宗女士拍板同意,陈先生就说已经把这钱转给朋友公司了。 宗女士在群里多次添加运营人员微信,对方却始终不通过。 当她为此质问时,陈先生突然翻脸,说这是我的资源和人脉,你凭什么不经我允许就私自联系? 宗女士愣住,说我们是合伙人啊!她当即要求退款,却被告知“宣传文案已写,钱退不了”。 此时宗女士才惊觉事情不对。 当初两人说好分别注资,自己的10万块是真金白银拿出来的,而且已经全部花掉了,每一笔都有明细。 而陈先生的5万投资和后来5.5万推广费,全是空口白话,她可是连影子都没见到啊! 冲突爆发后,陈先生突然宣布清算资产,声称15万本金只剩7000元,最后按比例转给宗女士4000多元。 宗女士实在无法接受,只好求助记者,记者提出想看下合同,宗女士说所有文件都由陈先生保管。 他们赶往陈先生之前邀请宗女士去的公司,保安却说公司上月就搬空了。 宗女士这下懵了,坦言自己损失的不止这些,还搭进去一件金首饰。 原来,陈先生曾向她“借”走一枚30多克、价值4万的黄金扳指,说借他戴戴,还说就当是他交宗女士做生意的“教学费”了。 宗女士拨打陈先生电话,说你不是告诉我,你每年要交上百万的租金吗,怎么公司说搬就搬了? 结果陈先生冷冷回复,说跟你没关系,有问题找我的律师谈。 面对记者追问,陈先生咬定三点:金戒指是宗女士自愿赠送,有录音证据;所有账目可公开核查;宗女士擅自处置办公设备属违规,想报警还是走法律途径,随意! 而宗女士则说,当初退租时物业要求清场,她不得已才处理桌椅。 至于那枚扳指,当时她喝多了,陈先生说以后这公司赚钱了,戒指你就送我吧别拿回去了,宗女士随口说了句:行啊,赚钱就不要了! 如今没赚钱还赔了,这戒指不理应还给她吗? 宗女士表示,自己必须要查清楚,他当初到底有没有投那5万块?5.5万推广费要是真花了,按比例退我该得的部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宗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需明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核心要件。 而陈先生在合作中未履行出资义务,他承诺的5万元投资无转账记录,5.5万元“推广费”无发票或合同。 他单方面控制财务,要求宗女士将1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拒绝公账管理。 资产清算时,他又将亏损全部转嫁给宗女士,自己仅退还4000余元。 宗女士可主张陈先生未实际出资,要求其补足投资或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宗女士能证明赠与行为非真实意愿,或陈先生未履行对等义务,比如未出资,她就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金首饰。 陈先生虽提供录音,但需证明宗女士在清醒状态下自愿放弃扳指所有权。如果录音存在诱导性提问或宗女士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证据可能被排除。 建议宗女士应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向法院起诉陈先生违约及不当得利,同时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宗女士已向杭州警方报案。 对于宗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小强热线 2025-7-4

0 阅读:0

猜你喜欢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