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下夜班回家,被一只没有拴绳的拉布拉多撕咬,男子一气之下将狗反杀。男子出院后,向狗主人索赔18000元。可狗主人反诉男子,要求赔偿爱犬损失40000元,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沈阳中院· 深夜,院里的花儿静静绽放,残月独自悬挂在窗台,城市的繁华渐渐落下。街灯昏黄,徜徉凛冽寒风,将晚归人的身影拉长。
张勇,披着一身月色,匆匆进入楼道,谁知,黑暗中一只恶犬朝他扑了过来,他有些慌乱,急急往身后退去,可恶犬步步紧逼。
很快,张勇退无可退,恶犬朝他撕咬了起来。张勇这才发现,眼前的恶犬竟然是一只大型的拉布拉多,脖子上并未栓绳。
赤手空拳的张勇节节败退,他四处寻找着可以防身的武器,这时,他看到邻居家窗台上有一柄短刀,于是拿着短刀疯狂飞舞。
突然,恶犬倒地,没了动静,张勇害怕恶犬突然起身,又补了几下,这才从噩梦中清醒过来。
看着倒在地上的恶犬,张勇急忙拨打电话报警,说自己下班回家遇到了一只大狗,被大狗咬伤了,但是并不知道狗是谁家的。
警方很赶到了现场,寂静的夜里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兴许是刚才的动静太大,有些邻居被吵醒,纷纷亮起了灯,走了出来。有邻居认出了地上的狗,很快就找到了狗主人汪刚。
汪刚在睡梦中被叫醒,当他赶到现场,看到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爱犬后,悲痛万分,急忙掏出手机,拨打了宠物医院的电话,把大狗送去抢救。
张勇连夜去了医院,打了狂犬疫苗。经过诊断,张勇的手掌掌骨骨折,需住院治疗。
出院后,张勇一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8000元,他多次跟汪刚协商赔偿的事情,可汪刚却拿出购买记录,说自己的拉布拉多是38000元买的,当时送狗狗去抢救花了2000,但是回天乏术,大狗死亡,张勇还得赔偿自己40000余元。
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张勇一纸诉状将汪刚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未尽到饲养人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000元。而汪刚也反诉张勇,让其赔偿狗的损失。
1、张勇认为,汪刚作为饲养人,未对狗栓绳,让狗咬人,存在管理不当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汪刚作为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半夜放任犬只在外逗留,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勇提交了自己的住院证明,费用发票等,要求汪刚赔偿42000元。
2、汪刚则认为:自家拉布拉多向来温顺,不会随意伤人,是张勇故意逗狗,惹怒大狗,后又将其捅死,张勇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法庭上,汪刚提交了拉布拉多购买发票,宠物医院开具的抢救费用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为40000余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汪刚并未拿出张勇逗狗的证据。
张勇对此进行了反驳,说自己深夜回家,精疲力尽,根本没有精力逗狗,自己是突然遇到大狗撕咬,属于紧急避险,并非故意伤害大狗。
而汪刚则认为,既然是紧急避险,那大狗倒地后,张勇就应该停手,张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3、争议:王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张勇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在大狗倒地,失去攻击能力后,应停止手上动作。
最终,法院判被汪刚支付张勇医疗费18388元,误工费8664元;判张勇承担狗死亡责任的四成,赔偿狗主人汪刚财产损失16016元。
事发后有网友说:“不管逗没逗狗,养狗没拴住,没看好,咬人就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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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正亦邪
拉不拉多,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