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男子将车子长期停放在一家店铺门口影响店铺做生意,女店主多次劝说无果后,将轮胎放气。男子与已经怀孕6个月的女店主理论时,一把将女店主推倒在地上。事发后女店主报警求助。目前,女店主留院观看,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来源:百姓关注)
屈女士经营一家店铺,每天早上8时许,屈女士就会打开店铺做生意。可最近几乎每天早上,店门口处都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轿车,严重影响屈女士做生意。
屈女士见车前头处没有留挪车电话,于是就给车主留了一张小纸条,提醒车主不要将车子停放在此处。
可男车主却不以为然,每天还是近10时许,才将车子开走。屈女士一气之下,连续几次给车胎放气。
但没想到的是,车主也是个犟脾气,车胎越被人放气,他就越不服气,非要将自己的车子停放在此处。
事发当天早上,屈女士开店做生意又发现此车时,就又将车胎放了一点气。可这次男车主却决定,要与屈女士理论一番,并主动联系屈女士。
监控视频显示,男车主指责屈女士时,挺着大肚子的屈女士立即反驳称,你这车子已经影响我做生意了。但男车主却声称,那你也不能放车胎的气啊!
双方争执的过程中,男车主将屈女士一把推倒在地上。事后屈女士报警求助,并立即到医院检查身体。
目前,屈女士因腹部不适留院观察,而当地公安机关也就此事已经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意的意见。有人认为,即便车主没有留挪车电话,屁女士完全可以通过一键挪车功能或者直接报交警拖车的方式解决此事。完全没有必要激化矛盾,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但也有网友认为,是车主侵权在先,屈女士有权正当防卫,而且,任何原因都不能动手伤害孕妇。
大家都可以看到,车子是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从法律上讲,即便车子不影响屈女士做生意,也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也就是说,屈女士最正确的做法,确实是报交警处理此事。而且,交警来了起码要罚款、扣分,甚至还要拖车处理,这样就可以完美解决屈女士的问题。
其次,虽然法律确实支持合理的自我救济,但是,这是有前条件的,不能随意所心,以违法对抗违法。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具体而言,即便屈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必须要自我救济,也应当要在放气后第一时间报警解决双方的纠纷。可屈女士却连续放了几回气都没有报警解决此事。这就属于典型的以违法行为对抗他人的违法行为了。显然这就是错误的做法!
最后,如果仅仅是乱停乱放引发的纠纷,我们勉强还能称之为民事纠纷,但动手打人就另当别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孕妇的,应当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总而言之,任何原因都不是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理由。因此,男车主将已经怀孕6个月的屈女士推倒在地上,就应当时治安处罚,且会加重处罚。
注意!如果造成屈女士流产等严重后果的话,那后果可能会比车主想象中严重很多!刑事处罚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也肯定少不了。
希望各位车主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将车子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上,切勿因任何原因而乱停乱放。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报警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得不偿失!这一点大家务必要谨记!
纷纷扰扰
拿钢丝球塞他排气筒里
逗逗的豆豆
如果是禁停区,那么你可以报警让交警来处理。如果是公共停车位,你无权干涉别人停放。但是无论如何都轮不到你给别人放气,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用户17xxx19
道德败坏的社会,人的道德都坏了,只是我们自己还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