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一女子与男友确定恋爱关后同居10年,两人同居期间,虽然没有领证,但双方

酵子说军事 2024-06-05 10:21:26

重庆璧山,一女子与男友确定恋爱关后同居10年,两人同居期间,虽然没有领证,但双方父母把两人分别视为自己的女婿、儿媳。男友长辈去世后女子同意将自己的名字以“外孙媳妇”的名义刻在墓碑上。可两人分手因财产分割告上法庭后,女子却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从墓碑上清除,事后还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重庆璧山区法院) 陈先生与刘女士是大学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就租房共同生活,并各自投简历找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之后两人定下目标,一定要完成后才结婚生子。

两人同居10年期间,虽然双方亲朋好友都曾多次劝说要尽快登记结婚,但两人均坚持自己的想法,在事业有成之前,坚决先不考虑结婚生子等相关事宜。

但是,即便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双方家长都早已经将两人分别视为自己的女婿、儿媳,向外人介绍两人的身份时,也是这样称呼的。两人也没有否认。

两人同居期间,从小就很疼爱陈先生的外公外婆先后因病去世。按照老家的风俗,以及外公外婆生前的意愿,陈先生想将女友刘女士的名字以“外孙媳妇”的名义,刻在外公外婆的两块墓碑上。

虽然两人当时没有领结婚证,但刘女士也早已经把自己当成陈家人的媳妇,且其也坚信自己迟早会与陈先生领证结婚生子的,所以当时就同意了。

可谁曾想,两人共居10年后却因一方还是坚持不愿意登记结婚导致分手。虽然两人没有领证,但两人的收入和支出都已经混合,且双方都认为自己的付出更多于对方,所以导致两人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

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刘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刘女士在法庭上表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陈先生应该多承担一些生活费,但陈先生却坚持人人平等。

陈先生的意思是,两人的财产分割应当是双方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后减去同居10年两人的所有支出,之后平等划分,即减去开支后一人分割一半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的多张银行卡由刘女士较长时间使用,且陈先生在购车还贷期间,也曾多次使用刘女士的银行卡取现,可以认定车子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同时还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事前没有明确约定,且刘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即法院捋顺两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后,准备平等划分。

刘女士得知自己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后,非常不服气,但又无可奈何,只能接受法院调解处理此事。

可刘女士突然想起陈先生外公外婆两块墓碑上还刻有自己的名字后,又以不抹去自己的名字对其未来的婚嫁会有影响为由,也向陈先生提出自己的主张。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说,即便之前是经得刘女士同意的,但两人分手后刘女士与陈先生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刘女士有权向陈先生提出自己的主张,法院也支持。

为了尽快解决两人纠结,陈先生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并承诺会将刘女士在外公外婆墓碑上的名字抹去。

可事后陈先生却又因害怕影响到家族的“风水”问题,仅仅用东西挡住刘女士的名字,并自认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但是,刘女士坚持认为陈先生没有履行调解义务,并在取证后就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只要是双方同意调解并签字确认生效的,就对方都有约束。即便是调解书也和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未履行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

最终,经法警批评教育及讲清楚法律后果,陈先生履行了调解义务,将前女友刘女士的名字从外公外婆的两块墓碑上彻底清除,且得到了刘女士的认可。

有网友认为,当时是经前女友刘女士同意的,大家都要尊重“历史”,所以刘女士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也有网友认为,刘女士还没嫁给陈先生,这要是让未来丈夫知道后,人家又怎么想?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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