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街头,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相撞,碰撞点在轿车车头左

上海姚哥 2025-09-19 15:50:53

上海街头,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相撞,碰撞点在轿车车头左侧与自行车脚踏处。交警勘查现场和监控后,认定女子全责,轿车司机无责。但女子的家人却不能接受,他们质疑:“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开车的也该多少有点责任。”交警当场回应:“多少有点责任的理论是哪里来的?现在是法治社会。” 9月中旬,女子因为赶时间,直接骑车横穿机动车道,试图到对面非机动车道。白色轿车当时保持正常车速直行,突然之间,自行车从侧面冲出,最终轿车的左前侧与自行车发生撞击。女子当场摔倒在地,好在轿车司机及时刹车,避免了二次伤害。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第一时间查看女子伤情,并报警。女子则联系了家属赶到现场。交警通过调取沿线监控确认了全过程,认定女子逆行穿插,属于违反交通规则,因此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遵守规则行驶,没有过错,被认定无责。 然而,这样的结论遭到女子家属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传统处理里只要出现事故,机动车方“多多少少”要担一点责任。这种说法背后,是长期以来部分公众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模糊认知。交警则明确驳斥:“如果人人都抱着这种想法,那以后谁还敢开车?必须依法处理。” 法律的确对此有清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的责任划分。条文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非机动车有过错,应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即便机动车完全无过错,一般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方是故意碰撞。 换句话说,即便交警认定轿车司机无责,在民事赔偿上,因交强险的强制性,轿车司机也可能要通过交强险赔付受害者部分费用,比例在10%以下。这里涉及两个层面: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前者由交警划分,用于事故归责和后续行政处罚;后者则涉及保险和民事法律关系。很多人把两者混淆,误以为交警认定无责就完全不用赔,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偏差。 结合此次事故,女子横穿马路的行为显然属于重大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遇到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应靠右行驶。女子因着急直接横穿,违反了这一基本规定。再结合监控显示,她并非故意制造事故,而是抢道心态,期待机动车避让。这样的行为,虽不构成故意,但属于典型的冒险驾驶,法律认定全责合理。 在现场对话中,女子家属与交警的矛盾也折射了现实中的认知冲突。一方面,部分人认为“弱者受伤就应得到额外照顾”,这是一种带有情感色彩的道德逻辑;另一方面,法律要求权责对等,不能因为身体受伤一方是非机动车,就默认机动车必须承担责任。正如交警所说,如果动辄要求“无责方多少担点责任”,势必会鼓励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无视规则,加剧道路风险。 当然,从民事赔偿角度看,交强险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即使认定非机动车全责,轿车司机也需通过交强险对女子的伤情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这是法律制度在责任明确与社会保障之间的一种平衡。无责不等于零赔偿,但责任划分依旧清晰。 不少网友对此案发表了不同声音。有人坚决支持交警判罚,认为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也有人觉得,既然人受了伤,司机出点钱也是一种人情。事实上,这种“人情”正是长期模糊责任的来源,让公众误以为这是应然的法律义务。 这一案件也给社会提出警示:交通安全不能依赖“多多少少的责任”,而必须依靠严格的规则。如果法律规则被道德情绪取代,行人与非机动车会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机动车司机则会陷入“即便守法也要负责”的困境,交通秩序反而更加混乱。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案件时有发生。例如,行人闯红灯导致事故,交警同样会认定行人全责,但机动车方依然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一制度设计,避免了受害人因无法获得任何救济而陷入困境,也维护了公共秩序的稳定。 回到上海的这起事故,交警的表态值得注意。他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这句话看似简单,却直击要害。它意味着,过去靠习惯、靠“人情”的模糊处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今天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条文。道路交通不是讨价还价的场合,而是规则与秩序的体现。 这起事故引人深思。骑车人受伤固然令人同情,但不能掩盖其违规事实;轿车司机守法行驶,理应获得法律保护。法律不因谁受伤就改变标准,法治社会的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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