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杜女士,结婚39年,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却突然发现丈夫在外另有一个小她3

上海姚哥 2025-09-19 15:50:52

66岁的杜女士,结婚39年,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却突然发现丈夫在外另有一个小她35岁的女人,还与对方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更令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位第三者陈某不仅过着极尽奢华的生活,出行有佣人随行,孩子配有专职家庭教师,丈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将1340万元巨额财产转给了她。愤怒之下,杜女士决定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夫妻共同财产。 1986年,杜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结婚初期,生活拮据,丈夫一心想要创业,却屡屡碰壁。面对困境,杜女士毫无怨言,拼命工作,省吃俭用,用自己的工资支持丈夫东山再起。几十年的风雨同舟,终于换来了丈夫事业的腾飞。上世纪90年代后,丈夫的生意如同开挂般发展,一家人从艰苦生活走向了富裕。 然而,财富积累的同时,夫妻感情却出现裂痕。在结婚第39年,杜女士被丈夫“摊牌”:他承认自己在外有一个家,和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他还直言,自己感念杜女士的付出,但事业需要有个儿子来继承。不仅如此,他还想让陈某进入公司管理层。面对这一切,杜女士心如刀绞,她以股东身份坚决拒绝陈某插手公司,并选择与丈夫分居。 分居后,杜女士渐渐发现陈某的生活奢华得惊人:出入都有保姆、司机伺候,孩子享受最高级的教育资源,而丈夫更是对陈某宠爱有加。调查后,她震惊地发现,丈夫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1340万巨款转给了陈某。杜女士意识到,这不仅是感情背叛,更是对自己和女儿权益的严重侵犯。于是,她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这笔财产及利息。 从法律角度看,杜女士的起诉有坚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女士与丈夫结婚近40年,丈夫经营所得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未征得杜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巨额财产转给第三者,这已经严重侵犯了杜女士的共同财产处分权。 那么,这1340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丈夫将钱转给陈某,构成了赠与。但问题在于,这样的赠与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忠实义务,将巨额财产转给婚外情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基本伦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更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因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丈夫将1340万元转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赠与。杜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这笔财产。即便钱已经被陈某花掉,她也可能被判承担返还义务,必要时还需赔偿相应利息。 此案也让人关注到另一个焦点:如果杜女士选择离婚,情况会怎样?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即便丈夫转走部分资金,这部分财产仍需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杜女士及其女儿有权分得属于自己应有的份额。由此可见,杜女士没有轻易离婚,而是通过股东身份与婚内财产保护诉讼双重途径维护权益,这是一个审慎而理性的选择。 从社会意义上看,这类案件并不罕见。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经济成功人士在婚姻中背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严重损害合法配偶及子女的权益。法律对此的态度十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享有,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大额财产,更不能通过赠与第三者的方式来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区分“日常生活小额支出”与“非日常大额处分”。比如,一方在婚姻中给朋友送礼、给亲戚小额资助,另一方即便不同意,也很难追究。但像本案中动辄千万的转账,已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属于严重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自然要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案的法律走向大体清晰:杜女士有权要求陈某返还1340万元,并可主张利息损失。法院一旦认定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当追回,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杜女士的胜诉几率很高。 杜女士的遭遇,既令人唏嘘,也让人警醒。三十多年风雨同舟,换来的是丈夫背叛与财产转移。但法律不会对这种行为视而不见。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忠实义务不可违背。这个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将不仅关系到1340万元的去向,更是一记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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