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12年前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直到前段时间才发现,这张卡每年都要扣2600元的年费,12年累计下来已经扣了3万多元了。女子气得找到银行讨说法,认为银行故意隐瞒,但工作人员却说:“白金卡本来就有年费,所以会给予特殊的权益享受。” 据今日女报8月25日报道,2013年,张女士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在办卡时,业务员曾告诉她,这卡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体检权益。 当时张女士并没有太在意,卡办下来后也只用了一次这个权益。在接下来的12年里,张女士每个月通过这张卡的消费都很高,有几万元的流水,收到的信息也都是消费和还款账单。 直到前段时间,张女士正好有一个月的消费比较少,但账单却明显比实际消费的多了一些。张女士一查才发现,其中有一笔2600元的费用,显示是卡的年费。 张女士顿时傻眼了,立即查找了之前的账单,发现每年的这个时候,这张白金卡都会被收取2600元的年费,12年下来就已经超过3万元了,这可不是一笔小数额。 张女士打算找银行要个说法,她认为如果早就知道这张卡有这么高的年费,说什么都不会去办。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白金卡是高端卡种,收2000多年费是很正常的,收费的同时也会配套特殊权益,比如体检、机场贵宾厅等福利。” 张女士立即质问工作人员,那当初为什么不告知要收取年费?谁知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个得问当初的工作人员,还让张女士打客服电话问怎么处理。 那这个信用卡收高额年费的问题到底合不合理? 白金信用卡作为该银行的高端信用卡,收取年费也是十分合理的。只是这个收取多少年费却不告知消费者,这就有点过分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办理信用卡收取高额年费应该是在合同中预先设定好的,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认为当初已经告知过张女士,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如果提供不了,那这个2600元的年费就不能作为合同依据。 既然如此,银行应当将之前的年费一一退还。但自张女士知道有年费一事后,就不能再主张退还年费了。后面张女士如果要继续使用这张卡,就需要缴纳这高额的年费。 目前,据张女士所说,她已经和银行达成了协议。 对于这个信用卡收取高额年费一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福建,一女子12年前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直到前段时间才发现,这张卡每年都要扣26
雷雷说趣
2025-08-25 2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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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xxx95
pcbs的吧,还逼着员工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