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年近5旬的女子在便利店退货时与收银员起争执,突发疾病倒地呕吐,然后打电话给家人求救,随后晕倒在地。收银员全程冷眼旁观,直到女子家人赶到才将女子送医救治,但第二天还是不幸离世。女子家属认为都是收银员不及时叫救护车所致,故将收银员、便利店及加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18万元。没想到,法院真判便利店赔偿了。 据法治进行时8月24日报道,在2023年11月17日晚上,刘女士在上海某便利店买了些啤酒,付款后还没出店门就后悔了想退货。 收银员兰某说退货得有小票,刘女士在身上摸了摸,发现没有小票,就想着会不会随手扔垃圾桶了,然后又在收银台旁堆满小票的垃圾桶内翻找,还是没找到。 刘女士认为自己没出店门,监控也把消费过程拍得清清楚楚,非要兰某就这么办理退货,可兰某坚称没小票不能退,两人就此起了争执。 在争执中,刘女士还拒绝兰某为其他顾客结账,她要求兰某必须给她退款。然而刘女士说着说着,手突然抓着头部,然后拨打了亲友电话,之后突然倒在地上,呕吐不止。 可兰某就像没看见一样,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在收银台内待着,后来在顾客围观下才去找了小票。 刘女士的亲友赶到后,迅速将刘女士送到医院救治,可次日,刘女士还是不幸离世,死因是脑干出血。 事后,刘女士的家属找兰某和便利店负责人讨要说法,称兰某没有及时救助刘女士,存在过错。但便利店和兰某既没垫付医疗费,也没有一个道歉。 之后,刘女士家属将兰某、便利店和加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律师费50000元等,共计218万余元。 这起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就是,便利店对顾客突发疾病有没有救助义务?要是有救助义务但不履行,责任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便利店属于公共性经营场所,如果对顾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的确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不管刘女士是不是装病倒地,作为女店员的兰某不能视而不见,哪怕是帮忙叫个救护车也行。不能因为刘女士已经打电话叫来了亲属,就可以不报警不叫救护车。 因此,兰某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过错。 接下来就要看,刘女士的死亡与兰某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刘女士的死亡主要因是脑干出血,这属于自身疾病所致,但如果兰某不和刘女士发生争执,就不会突然出现脑干出血。 由此可见, 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兰某作为便利店的员工,其在履职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既然确定了兰某存在过错,那便利店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兰某追偿。 至于加盟商,法院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加盟商不是经营主体,此事与加盟商无关。 最终,法院经过核算,刘女士死亡所产生的损失达到了191万余元,而便利店应当承担15%的责任,赔偿刘女士家属28万余元。同时,便利店还需要承担50000元的律师费以及6369.19元的案件受理费。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上海,一年近5旬的女子在便利店退货时与收银员起争执,突发疾病倒地呕吐,然后打电话
雷雷说趣
2025-08-25 1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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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7
下次在公路滑倒,就告公路局 要钱。因果关系。
洪水
怎么看,这叫死得其所了为家人争取了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