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15岁女子在军训时猝然离世,令人痛心。不料,女子家属查看监控后发现,孩子

洋仔说法 2025-08-22 19:24:35

上海,一15岁女子在军训时猝然离世,令人痛心。不料,女子家属查看监控后发现,孩子在晕倒后被紧急送往医务室,但现场人员仅为其吸氧观察四分钟,未使用近在咫尺的AED除颤仪,也未进行心肺复苏。对此,家属强烈质疑这关键的“黄金四分钟”为何被浪费,是否因急救措施严重缺失延误了抢救生机。目前,校方与军训基地均表示正配合调查,但无人对急救程序漏洞给出明确说法。 据悉,2025年8月14日,上海发布高温黄色预警,最高气温超过35℃,某高一学生欧阳小雨(化名)在某基地参加军训。 根据《课程安排表》显示,当日训练包括队列训练、合唱排练等,欧阳小雨在午休期间参加合唱排练后,返回宿舍取帽子途中突然晕倒。 同学发现其晕倒后,立刻通知老师,老师将其抱往医务室,医务室工作人员为其吸氧4分钟,期间,医务人员未实施心肺复苏或使用AED。 4分钟后,医务人员拨打120,急救人员抵达后将其送医,但到医院时,欧阳小雨已无生命体征。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患者呼之不应、二便失禁、有抽搐史,仅采取吸氧措施,医院抢救记录显示“到院时无生命体征”,最终宣告死亡。 对此,家属质疑,医务室未及时使用AED或实施心肺复苏,违反急救规范,而欧阳小雨平时身体都不错,喜欢运动,如果抢救的话,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面对家属的质疑,校方称会积极配合基地调查”,但基地和校方未主动说明急救过程是否存在过失,仅表示“等待尸检结果”。 目前,家属已申请尸检,各方尚未达成责任认定或赔偿协议。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集体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事件,其法律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各方主体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军训基地医务室的急救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军训基地作为专业的青少年军训基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其设立的医务室是保障学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一环,负有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义务不仅包括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更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符合医疗规范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呼之不应、二便失禁、有抽搐史”的患者,首要怀疑或许是心脏骤停,抢救的“黄金4分钟”内,最有效的措施应是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使用AED除颤。 基地医务室单纯“吸氧观察”,对于此类危急情况或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甚至可能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可见,军训基地医务室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该过错行为与欧阳同学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即若当时实施了正确急救,存活可能性有多大,否则也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学校在此事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前往基地军训,并安排了教师陪同,事发当日上海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学校仍按计划组织了户外队列训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欧阳小雨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此职责在组织校外活动时尤为严格,学校有责任审核军训基地的资质,包括其医疗保障能力、应急预案等。 如果基地的医务室配置或人员操作规范存在重大缺陷,而学校未审慎核查,则学校需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 而且,在高温黄色预警天气下军训,学校应关注基地应对举措是否合理,否则,学校可能存在过错。 第三,欧阳同学自身疾病是否会影响责任认定? 家属称孩子平日身体健康,热爱运动,具体死因需待尸检报告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尸检报告证实欧阳同学自身存在潜在的、不易察觉的心脏性疾病,且该疾病是导致其猝死的主要原因,那么可以认定其自身身体状况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减轻基地和学校的责任。 最后,欧阳小雨家长接下来,在事实调查清楚后,与校方、基地方进行协商。 若协商不成,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和基地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连带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还可可就基地可能存在的无证行医、违规操作等问题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就学校可能存在的违规组织活动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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