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对夫妻租住了一套高档公寓,月租万元,妻子平时睡觉喜欢不穿衣物,物业曾两次确认在清洗玻璃幕墙时必定会提前通知,好让他们拉上窗帘。不料,妻子正睡觉时,两名男性保洁员毫无预警地出现在他们卧室的窗外,被看了个精光。事后,妻子因此事确诊焦虑抑郁,而管理方仅轻描淡写地提出“续租每月便宜600块”作为补偿。但是,这对夫妻压根不差这600元,不满意处理方案。 据大风新闻8月21日报道,林默(化名)和沈清(化名)是一对年轻夫妇,为了追求高品质的居住环境,他们以每月一万元的价格租下了位于某公寓高层的一套100平方米公寓。 这是一栋现代化的高档公寓,拥有整面的落地玻璃窗,可以俯瞰城市景色。 然而,他们没想到,这份美好的居住体验会在一场突如其来的事件后彻底改变。 2025年4月18日,公寓管家通过私信联系沈清,通知4月21日至30日期间将进行大楼外墙清洗工作,并特别承诺:"打扫到您家这一层时,我们会提前发消息通知,请拉上窗帘保护隐私。" 4月21日,收到消息后,丈夫林默仍不放心,特意在由公寓管家、前台和他们夫妇组成的服务群里再次强调:"请务必在清洗到我们楼层时提前告知,不仅要发私信,还要在群里再通知一次。" 管家和前台当时都回复"好的",表示同意。 4月25日上午10点半左右,林默正在客厅办公,突然听到卧室传来妻子的尖叫声,他冲进卧室,震惊地发现两名男性清洁工人正在落地窗外的吊篮上进行清洁作业,而妻子沈清正在床上睡觉,而且没有穿衣服。 由于房间开着灯,窗帘没有拉上,工人在窗外的动作和声响惊醒了沈清。 林默立即在服务群里质问为何没有提前通知,公寓方起初声称已通过私信通知,但在林要求提供截图证据后,才承认确实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事后,林默情绪激动说道:"我妻子是确定被看到了,睡觉没穿衣服在正常不过,公寓明明承诺会提前通知,却没有任何提醒。" 然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隐私相关事件,林默提到,在2024年9月23日,公寓保洁人员曾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间进行打扫,尽管夫妇俩早已明确要求不在家时不要进入清洁。 如今,事件对沈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她被诊断出患有抑郁和焦虑症,需要接受专业治疗。 林默表示,除了事件刚发生时公寓方派人带着水果上门道歉外,再也没有主动关心过沈清的状况。 尔后,公寓方提出如果续租,每月可优惠600元。 林默夫妇俩无法接受这样的方案,直言:"我们月租一万元,难道差这600元吗?这完全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目前,这件事仍没有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公寓管理方清洗玻璃没有提前告知林默夫妇,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公寓管理方与林默夫妇达成了租赁合同,依约公寓管理方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公寓供林默夫妇居住。 除此之外,公寓管理方基于诚信原则,在打扫卫生、清洗玻璃等工作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好租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中包括隐私权益。 具体到本案,公寓管理方通过微信两次明确承诺慧在清洗前提前通知,这构成了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依约应当严格执行,但管理方实际上并未提起告知,也没有与清洁人员妥善沟通,明显构成违约。 第二,公寓管理方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对林默妻子的隐私权益的侵害,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默租住了公寓卧室属于最私密的个人空间,而睡眠是最私密的个人活动之一,尤其是在没穿衣服睡觉的状态下,该等私密空间及活动属于隐私保护范畴,突然出现的工人无疑打破了私人生活的安宁。 尽管工人是在外部进行作业,但管理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双方共同过失导致本次侵权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林默夫妻有权选择公寓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基于此,林默夫妇既可以据此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返还租金、押金等费用,以及按合同约定因公寓管理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因林默妻子被诊断有抑郁症状,林默夫妇还可以主张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对此,大家怎么看?
四川成都,一夫妇花上万租了间位于几十层的公寓,因为楼层高,俩人在家经常穿的很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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