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一位85岁高龄、行动不便的老人,为了赚点生活费,抱着侥幸心理,允许两名失足妇女在其家中接客从事非法交易,每次仅收费10元。案发后,老人因涉嫌容留卖 淫罪被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到他年迈多病,特地将庭审设在了他的家门口,老人当庭认罪,悔恨自己的糊涂行为。 8月21日,大风新闻报道,近日,海南乐东法院创新审理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容留卖ying罪案件。 据悉,2024年1月,某地,85岁的独居老人王大爷(化名)家中悄然发生着一些“特殊交易”。 失足妇女陈某某(化名)和韦某某(化名)以每次10元的价格向王大爷支付“场地费”,在其破旧的房屋内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王大爷年事已高,身患多种慢性疾病,行动需依赖拐杖,家中仅靠微薄的养老金和子女偶尔的接济度日。 王大爷的房屋位于村中偏僻处,平时少有外人经过,两名妇女选择此地正是看中了其隐蔽性。 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排查治安隐患时发现异常,通过蹲点调查和群众举报,最终查实了王大爷违法行为。 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容留卖ying罪对王大爷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大爷每次只是收取10元钱,为何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g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容留卖ying罪是指为他人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本案中,王大爷主动将其房屋作为交易场所提供给失足妇女陈某某、韦某某使用,并每次收取10元人民币的费用。 王大爷的行为已经符合“容留”的客观特征,而该罪关键在于“提供场所”的行为本身,而非获利多少。 法律条文并未规定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因此,每次仅收取10元,甚至无偿提供,只要实施了容留行为,原则上即可构成本罪。 在主观层面,王大爷明知陈某某、韦某某在其房屋内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便利并收取费用,其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他当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明知的心态。 所以,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事实清晰,法律依据明确,王大爷的行为构成容留卖ying罪不存在法律争议。 2、王大爷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从宽处理? 一方面,王大爷是个高龄老人,年龄达到85周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一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王大爷案发时已85岁,远超法律规定年龄,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对此予以考虑,这不仅是基于人道主义,更是法律赋予其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王大爷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王大爷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这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表明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依法适用从宽处理。 此外,王大爷还有一些可以酌定从宽情节,酌定情节虽非法定,但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 其一,与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主动招揽、组织卖ying的“容留者”不同,王大爷的动机更多是出于贫困和生计所迫,每次获利极微,才10元,其主观恶性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谴责程度也应相应降低。 其二,本案发生在偏僻乡村,规模极小、收费极低、时间较短,未形成组织化、规模化经营,对社会风气和管理秩序的实际危害程度较为有限,这与在城镇中心长期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本质区别,量刑自然应有差别。 其三,王大爷身患疾病导致行动不便,几无再犯可能,对其判处监禁刑不利于其身体健康,与刑罚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所以,对于王大爷,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3、对王莫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本案,王大爷的年龄已经超出75周岁。 且如前述,王大爷初次犯罪,没有造成太大危害,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年迈,基本上没有在犯罪危害,宣告缓刑亦不会对周边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王大爷,如判处刑期在3年以下,依法应当适用缓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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