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是惯偷,刚出狱半年就重操旧业,深夜潜入一户人家。没想到,他前一晚

洋仔说法 2025-08-22 23:34:03

湖南长沙,一男子是惯偷,刚出狱半年就重操旧业,深夜潜入一户人家。没想到,他前一晚喝了酒,竟在床底睡得昏天黑地,直到清早被尿憋醒,迷迷糊糊走去厕所时,恰好与回家的女主人撞个正着。男子吓坏了,扭头又钻回床底,最终被帽子叔叔拆开床架揪了出来。案发后,男子虽然一分钱没偷着,却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悉,王大力(化名)是一名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男子,2025年初刚刑满释放,但出狱后不到半年,他再次重操旧业。   6月29日晚,王大力在雨花区某小区附近徘徊,通过观察发现张晓梅(化名)家窗户未关严,遂决定次日凌晨行动。   6月30日凌晨2点左右,王大力趁夜深人静,通过窗户潜入张晓梅家中,他原本计划躲到天亮,待屋主外出后实施盗窃。   但王大力因前一晚饮酒过多,他感到极度困倦,见次卧床底空间隐蔽,便钻进去休息,不料竟直接睡过头。   7月1日上午9时许,王大力被尿意憋醒,迷迷糊糊爬出床底准备去卫生间。   恰在此时,张晓梅正巧回家进屋洗手,眼角余光瞥见门后黑影闪过,吓得尖叫一声转身就跑,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丈夫。   王大力看到后也被吓了一跳,迷迷糊糊又跑到床底下躲了起来,任凭外头动静多大,就是一动不动,与“掩耳盗铃”无异。   帽子叔叔赶来后,要求王大力出来,但王大力就是不出来,无奈,只得拆除床架将王大力抓获。   到案后,王大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审查后,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结果上,王大力什么都没偷到,不应该被抓,更不应该构成刑事犯罪,怎么就被提起公诉了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王大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对于“入户盗窃”这种情形,法律将其认定为一种行为犯,这与普通盗窃罪是结果犯,即要求实际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有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该解释并未要求入户盗窃必须以窃得财物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大力在凌晨时分,通过非法手段潜入张晓梅的家中,他的目的是等天亮后偷点值钱东西,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明确,他已完成“入户”行为,并已经藏匿其中,等待作案时机。   这个过程本身就已经完全满足了“入户盗窃”的全部构成要件,至于他是因为“睡过头”还是“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实际取得财物,这只是量刑情节,会影响最终的刑罚轻重,但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   因此,王大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王大力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王大力有多次盗窃前科,且最近一次出狱还不到半年,这意味着他此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如今再次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对王大力,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在同为入户盗窃既遂的情况下,累犯者将比初犯、偶犯者面临更重的刑罚。   第三,王大力有哪些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在严厉的指控和累犯情节之下,也存在对王大力相对有利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王大力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构成了法律上的“坦白”,坦白虽不同于自首,但仍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罪态度,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案件快速侦办,在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   而且,王大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窃得任何财物,客观上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情节虽不改变既遂性质,但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法官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   在整个过程中,王大力被发现后选择的是再次躲进床底而非对抗、威胁或伤害屋主,这表明其本次犯罪的目的仍仅限于窃取财物,并未升级为人身侵害,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因此,王大力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实际财物损失,未使用暴力,这些可作为其量刑时的从宽考量因素。   对此,您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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