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掏不出10万彩礼钱,父母怕耽误儿子终身大事,就把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女方当作彩礼。谁知,婚后才半年,女方就起诉离婚,起诉2次后成功离了,男子父母要求她归还房子,女方却不肯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表示,房子该还,但男方也得给女子5万。 7月10号,观威海报道,崔某和秦某当初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那边提出必须给10万彩礼,说这是最基本的。 这可把崔某一家给难住了。 崔某的父母都是普通老百姓,一辈子勤勤恳恳,也没攒下太多积蓄,而崔某本人手上也没啥钱,这10万块对他们来说,无疑是笔巨款。 看着儿子因为彩礼的事愁眉不展,崔某的父母心里也急个够呛,他们不想因为钱的问题耽误了儿子的终身大事。 思来想去,崔某的父母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那就是把家里唯一的一套房子当作彩礼给秦某。 这房子可是他们大半辈子的心血,是全家的安身立命之所。所以,这是他们能拿出的最大诚意了。 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崔某父母心里万分不舍,但为了儿子的幸福,他们又觉得再大的牺牲也值得。 于是,他们还是咬了咬牙,和秦某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只盼着儿子能顺顺利利地结婚,过上幸福的日子。 可婚结了是结了,小两口却经常闹分居,仅仅过了半年,秦某就起诉离婚了,原因是2人聚少离多,过不到一起去。 这可让崔家炸开了锅,崔某本人更是想不明白,2人之间除了聚少离多,从来没有什么大的纠纷和矛盾,这好好的日子怎么说不过就不过了? 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崔家人心里还存着一丝希望,觉得也许小两口还能和好如初。 然而2年后,也就是2021年2月,秦某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法院准许了两人离婚。 看着儿子儿媳的婚姻彻底走到了尽头,崔某的父母彻底上火了。 可既然事已至此,也没办法了,眼前最重要的事,就是当初过户给秦某的房子。 当初他们把房子过户给秦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两人离婚了,秦某也成了前儿媳,那她就应该把房子还回来。 于是,崔某父母找到了秦某,让她把房子还给崔家。 可秦某哪能轻易答应呢,在她看来,这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哪有再还回去的道理?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有人看后不禁感叹,真是糊涂!当初怎么能过户给女方呢?结婚就分居,半年就闹离婚?这是过日子的主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秦某应当返还房子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崔某父母将房子作为彩礼赠与秦某,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 虽然崔某和秦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符合上述法条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情形。 并且,房子作为崔某家庭的重要财产,其赠与行为对崔某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这一角度看,秦某有义务返还房子,因为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达成即未真正共同生活时,赠与的合理性基础已不存在。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崔某父母把房子过户给秦某这一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便是崔某与秦某结婚并共同生活。 在条件未成就时,该赠与行为应失效。也就是说, 当初房子作为彩礼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关系有效存续且双方共同生活这一前提,如今婚姻关系已解除,共同生活的条件也未满足,那么秦某继续占有房子就缺乏合法依据。 所以,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秦某应当将房子返还给崔某父母。 法庭上,崔某的父母希望法官能主持公道,让房子物归原主。 而秦某则一脸坚定,她认为自己在这段婚姻里也付出了很多,房子不应该轻易返还。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这房子的赠与,确实是建立在两人结婚的基础上的。 而且,秦某和崔某结婚后也的确长期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秦某将房屋返还给崔某父母,同时,考虑到秦某在这段婚姻中的一些情况,崔某父母需要支付5万元给秦某。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信源:观威海 2025-7–10
重庆,男子掏不出10万彩礼钱,父母怕耽误儿子终身大事,就把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女方当
茂彦学法
2025-07-11 2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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