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再婚后,觉得亏欠了和前妻生的儿子,就时不时给儿子小额转钱,后来又大额给儿子转了买房和买车的钱,4年间转了300多万。现任妻子发现后大怒,觉得男子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她把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返还140万,法院这样判了。 7月8日,河南民生频道报道称,孙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李某组建了新家庭。 在与李某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里,孙某始终牵挂着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孙。 或许是为了弥补过往缺失的陪伴,或许是想改善儿子的生活条件,孙某开始高频次地向小孙转账。 在四年半的时间里,转账记录接连不断。 其中大部分是1万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孙某可能认为这些小额资金能逐步提升儿子的生活质量,让他生活得更舒适。 然而,除了这些小额转账,还发生了数笔大额支出。 一笔是36.8万元的购车款,孙某的想法是儿子出行需要代步工具,方便上下班和日常活动。 另一笔是79万元的购房款,推测孙某是希望儿子能拥有稳定的住所,建立自己的家庭。 此外还有一笔83万元的大额转账,具体用途虽未明确,但无疑也是孙某认为对儿子至关重要的事项。 但孙某的行为在其现任妻子李某看来,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李某因此事与孙某产生矛盾,最终导致两人离婚。 离婚后,李某反复思量,愈发觉得不妥。 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孙某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如此大规模地向前妻之子转账,却未事先告知自己,这种做法不被接受。 而且,自己为家庭付出了诸多,孙某却背着她将巨额钱财转给前妻的儿子,这让她感到极度委屈和愤怒。 李某深感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决心寻求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于是,李某愤而将孙某和小孙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40万余元,即那些转账款项的一半。 然而,孙某坚持认为自己给儿子转账,乃是履行父亲应尽的义务。 儿子成年后,购房购车都需要资金,自己有能力提供帮助,这在情理之中理所应当。 他未曾预料此事会诉诸法庭,更没想到李某会如此斤斤计较。 对此,有观点建议称,有子女的男性应谨慎考虑二婚,保持与前女友的良好关系并在经济上适度帮扶,这样关系更清晰轻松。 也有人指出,若男方因自身过错与前妻离婚,那么此次向前妻之子转账同样犯了严重错误。因为这首先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损害了现有夫妻感情。无论情理,男方都存在过失,不值得托付。 但亦有看法认为,所谓前妻之子,不正是他的亲生儿子吗?父亲给予儿子钱财,天经地义。 那么,从法律视角应如何看待此经济纠纷?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孙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内,孙某所得收入确属夫妻共有财产。 孙某未经与李某协商,便频繁向小孙转账,尤其是36.8万元购车款、79万元购房款以及83万元这笔大额转账,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畴。 依据该法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孙某单方面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给前妻之子,侵犯了李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因此,李某有权对该部分财产的处置提出异议,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以维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 也有人质疑:孙某表面为儿子转账,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图?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假设孙某与小孙恶意串通,意图转移孙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孙某向小孙的转账行为可依据此法条被认定为无效。 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父子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孙某向小孙转账,更可能源于父亲对儿子的关爱,旨在为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如资助购车购房等,这符合人伦常情,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然而,即便不存在恶意串通,由于大额转账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且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该行为在侵犯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前提下,仍可能面临被调整的结果,即李某有权诉求返还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那三笔大额款项——购车款、购房款及83万元转账,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的开销。 孙某在未与李某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小孙,该转账行为无效。 李某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财产。 不过,法院同时也考虑到孙某与小孙的父子关系,父母资助子女符合人伦常理,这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存在差异。并且,并无证据证明孙某与小孙实施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需返还那三笔大额转账款项的一半,总计100万元。 对于这一纠纷,您有何看法?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7-8
江苏无锡,男子再婚后,觉得亏欠了和前妻生的儿子,就时不时给儿子小额转钱,后来又大
与君硕
2025-07-10 1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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