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饭馆,点了一碗豌杂面,店家把别人不吃的面端给她,女子吃了一口后发现,这是别人吃过的面,她很恶心,她嘴巴有溃疡,万一被对方传染了怎么办。老板娘说已经给她退款,她不应该是这个不尊重人的态度,老板也说她无赖。
据7月3号顶端新闻报道。女子吃面时发现老板给她上别人吃过的面,跟老板吵起来。却被老板说无赖。
事发当日,女子点了碗杂面。因为这家店的豌杂面很有名。
在她等面的时候,隔壁桌有个男生吃了一口面,嫌太辣,老板又给端回去了。
之后,女子的面上来了。她夹起面条吃了一口,却在面里发现了鸡蛋番茄,整个人顿时就不好了。
因为刚才那个男生点的就是番茄鸡蛋面,她点的是豌杂面,怎会有番茄?
女子立马意识到,店家这是把刚才那个男生不吃的面,重新换了浇头端给她了。
虽然老板退还她面钱,但女子越想越气。她本来是想享受一顿美食,却吃了别人吃过的面,想想都觉得恶心。
最重要的是,她这几天有口腔溃疡,嘴巴是烂的,万一对方有什么传染病,传染给她可怎么办?
于是,她跟店家理论。
老板娘却狡辩说,是别人的面,但那个人没吃,于是她重新换了浇头端给女子的。
女子很生气,你凭什么把别人没吃的面端给我?我也是付了钱的,你换了浇头,可以端给他吃,而不是端给我。
女子说自己有口腔溃疡,万一对方有乙肝呢,万一传染了呢?
店家却坚持说对方没有,还说:你接受了我的退款,就不应该这样跟我说话。你首先要尊重人。
女子更气了,到底是谁不尊重人?你把别人吃过的面端给我,还不允许我问你一句了?还倒打一耙说我不尊重人。
女子和老板娘发生争吵时。因为店里客人很多。老板可能怕影响不好,就指责女子为一点小事在这里吵闹,说这么多人吃饭,没听一个人提意见,说女子是耍无赖。
听说,女子已经投诉。
对此,有人指责店家太黑心,把别人吃过的面二次给顾客上。店家为了挣钱已经丧失做人底线。
有人说女子太过计较,谁挣钱都不容易,能过去就过去算了。干嘛还要拍视频曝光商家?这不是违法了吗?
也有人说:这事简单,饭馆不是在九院附近吗?让店家领着女子去九院做个检查,没事了更好,有事了应该店家负责。
首先,店家把别人吃过一口的面,二次上给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如果这碗面已经被他人吃过一口,店家再把这碗面端给他人,可能构成“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其次,店家隐瞒食品被他人使用的事实,可能涉嫌构成欺诈。
消费者到店里掏钱吃饭,肯定是要吃新鲜的食材和现做的饭。
店家为了省钱,却把别人吃剩的面二次端给女孩。在女孩提出质疑时,还说对方没有吃过。
店家这种刻意隐瞒食品被他人食用的事实,涉嫌构成欺诈。
有人说女子把视频上传到网上,属于曝光商家侵犯到商家的个人隐私权。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对公共利益相关事件有监督权,如实曝光商家,属于舆论监督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也就是说,公民都有监督权。女子因为舆论监督行为曝光商家,不构成侵权。
除非她在视频中有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有侮辱性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则构成侵权。
视频中,我们只看到女子在陈述事实,说她有口腔溃疡,万一对方有乙肝了怎么办?
全程,女子都没有侮辱性的词语。她说店家给她用别人吃过的面,老板娘也承认了。
很明显,女子没有扩大事实。
另外,视频中也没有老板夫妻的正面曝光,所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老板公然说女子无赖。却侵犯到女子的名誉权。
老板当众侵犯女子的名誉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女子较真,那么老板将受到拘留或罚款处罚。
也就是说,因为老板这句话,他不但要向女子道歉,还有可能受到处罚。
其实,只不过是一碗面的问题。这件事本就是店家理亏,人家花钱来肯定是要吃新鲜的面,而不是让给人家上一碗别人吃过一口的面。
当女子指出面被换了的时候。不管是老板还是老板娘,立刻向女子道歉,并重新给女子换一碗面。这件事就会顺利解决。
女子以后还会到这家店吃面。该店家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可他们却跟女子发生争吵,经舆论这样一曝光,估计他以后的生意会大不如前。
事件发酵后,有人扒出,这家店前几年就被人曝光有二次卖面的事实,还有人心疼上海的宝宝们,因为这家店在网上月销量是3000。
你怎么看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