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做人,把钱还我!”山东济南,新公司上班第一天路上看到一名男生骑车摔倒受伤比较严重,女子毫不犹豫送对方前往医院就医,随后又见对方被诊断为骨折,声称“刚来工作3天,爸爸去世了,妈妈改嫁了,只有一个爷爷,没有钱”,觉得对方很可怜,在自己也没有钱的情况下,又帮对方垫付了1千多元医疗费。
可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帮对方垫了医疗费后,对方却声称是她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
女子与对方理论未果,为了自证清白便报了警。
交警通知调取监控过程中,对方的家人就来了,在监控还没调出来的情况下,找女子沟通,话里话外就是说先要女子赔偿2万元,包括身体恢复的费用和耽误工作的费用。
女子觉得对方一家很过分,与对方一家又进行了理论。
万幸的是,交警最终将监控调了出来,还女子了一个清白。
好心帮忙却被反咬一口,女子耿耿于怀,于是便要求对方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结果反被对方拉黑。
“好好做人,把钱还我!”女子心寒不已,于是将此事曝光给媒体并向对方公开喊话。
记者随后向交警核实当时的情况,交警证实了女子的说法,回复称小姑娘当时应该是走错路了,那边有个坡,可能在上坡时,一溜摔倒了。她倒了以后,那个小伙子过来时,可能是地上有点水,比较湿滑,在刹车时也摔倒了,他俩是没有关系的。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好人难做!没有监控咋弄?岂不是要被坑惨了!
还有网友表示,这就是敲诈勒索,就应该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到本案,男生声称是被女子影响摔倒受伤,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让女子自证清白。因而没有监控并不是说女子就要担责。
其次,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该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该行为轻者属于治安违法,面临罚款拘留,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追责。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生故意摔倒碰瓷女子,确实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因为事故成因、责任认识不清才向女子索要赔偿,且并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虽然行为欠妥,但还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再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女子基于好心帮男生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不管男生及其家人向女子索要赔偿的行为,是恶意敲诈,亦或是个误会,在事情真相大白后,男生都应当将女子帮其垫付的医疗费归还给女子。
最后,如果确实只是个误会,自身经济也困难,男生完全可以与女子好好沟通。
不说一声谢谢也就罢了,还将好心帮助自己的女子拉黑,确实令人寒心!
如果男生还不还钱,女子作为受害人,依法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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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只见
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