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平,男子看病过程中突然去世,其和同居女子生的儿子处理了男子的身后事,并领走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03 22:29:27

河南西平,男子看病过程中突然去世,其和同居女子生的儿子处理了男子的身后事,并领走了20万死亡赔偿金。男人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拿走这20万元,要求对方返还15万元,沟通无果后,男人妻子和一双儿女将对方告上法庭,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7月2日,河南经济报报道了一起非婚生子领走父亲20万死亡赔偿金,被父亲妻子、儿女告上法庭的案例,让人唏嘘。 王某和妻子张某曾经也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原本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因为生活琐事,王某和妻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王某在外遇到了一名女子李某,两人相见恨晚,确定恋爱关系后,选择了同居生活,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小王。 此后的多年里,王某和妻子并未离婚,但是也没有跟妻子一起居住生活,而是跟李某母子同居生活。 2025年3月,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在看病的过程中突然去世。 后小王和医院达成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并收到了20万死亡赔偿金,随后,小王独自处理了父亲的身后事。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张某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后,很是吃惊,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小王竟然以家属的身份,跟医院签了和解协议,并拿走了王某的20万死亡赔偿金。 在她看来,自己才是王某名正言顺的妻子,她和王某生的一双儿女也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这20万元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和孩子们。 她觉得,就算要给小王一些钱,最多也只能给5万元,因为小王的母亲跟王某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登记结婚。 他们找到小王,要求按照4人平分的比例,让小王返还15万元给他们。 可小王没有同意,他认为父亲去世之前,是跟自己和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的,这些年也是他们在照顾父亲。 父亲去世后,自己花费了6000多元的丧葬费,给父亲处理了身后事。 张某和父亲分居多年,早没了感情,也没有照顾父亲,不应该来分这笔死亡赔偿金。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沟通未果后,张某和一双儿女,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他去世后,小王和张某等人又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非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旨在弥补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不能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近亲属之间可以协商分配方案,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以及他们的一双儿女,还有小王作为王某的非婚生子女,都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小王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也有权获得一定份额的死亡赔偿金。 另外,分配死亡赔偿金时,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度等因素,一般情况下,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对死者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可适当多分。 张某认可小王非婚生子的身份,也对20万死亡赔偿金和小王花费的6000多元丧葬费没异议。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由张某和一双儿女,以及小王4人来平均分配剩余的死亡赔偿金。 最终,小王和李某自愿向张某及其儿女支付了14万余元。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河南经济报 2025年7月2日 #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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