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吃绝户高招!”广东东莞,一女子和丈夫落户办理建档时,竟惊讶的发现,他们

沧海一书客 2025-07-04 10:09:24

“真是吃绝 户高招!”广东东莞,一女子和丈夫落户办理建 档时,竟惊讶的发现,他们名下有一个已到结婚年龄的孩子,女子懵圈了,他们夫妻是丁克,从没生育哪来的孩子?他们想在系统中删除这个孩子的信息,却被要求: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女子大怒:我没有生,凭啥让我证明?这不是个笑话吗?网友:新的发财路,等两老去世后,就可以顺理成章继承财产! 高、真高!

7月3日,李女士联系齐鲁晚报记者,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怪事。

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但想一直过二人世界,就下定了丁克的决心,一直没有生育。

这天,他们去办理落户,建档时却节外生枝。

原来,李女士发现,他们2人世界,竟然变成了3口之家,她被告知,他们夫妻名下,有一个孩子,是男是女,李女士没有细说,反正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李女士瞬间傻眼,她没有经历过十月怀胎,没有经历过一朝分娩,没有经历过育儿的艰辛,自己有个孩子,她竟然都不知道,而且,连这孩子的名字都不晓得,这是怎么回事?

李女士跟对方做了解释,看来一定是哪个环节出错了,有错就要纠正,李女士要求在系统中删除这个孩子的信息。

万万没想到,对方竟然让李女士证明,这个孩子不是她亲生的,否则不给删。

李女士彻底火了,如果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怎么可能否定,明明是对方搞错了,他们还理直气壮的不去纠错,反而把这个麻烦强加到自己头上,然后让自己去证明!

孩子不是自己生的,她凭啥去证明?有什么义务去证明?

记者了解到,根据系统上的信息显示,把这个孩子登记在李女士夫妻名下的,是某社 区,但此社区已经解散,2023成立了新的社 区,新社 区对此事一无所知。

记者联系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复说,已经接到了这件事的通知,目前正在核查,有结果了会告知。

有人说,这招吃绝 户高招啊,没有小孩不迁户口,还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个孩子,我就想不发现会不会有意外事故,没孩子的你的房产就这样被人盯上了。

奇葩事多了去了,太大惊小怪了,网络发达了,照到了很多以前照不到的地方。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生活中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它们做不到的。

有人说了自己的经历:前几年我去办独生子女手续、也发现我名下有别的孩子好奇葩,最后还是给我办了,不过户口薄上只有我们一家三口的。

我前几年也经历过,村里电脑查户口本时,候多了个3岁女孩,还是同我姓的,是城中村的。

我一看标题,马上进来看,因为我也遇到一模一样的事,后来打电话社 区就改了。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帽子叔叔负有对户籍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义务。

李女士名下被错误登记“子女”,属于相关部门的登记错误,举证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承担,而非要求公民“自证无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证据。

要求李女士“证明孩子不存在”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违反行政程序法,公民无义务证明行政机关的错误

错误登记导致李女士身份权受损,如被虚假关联亲子关系、潜在财产继承风险,相关部门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和身份权,需承担更正和赔偿责任

如果李女士未及时更正错误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该虚假“子女”可能在其去世后主张继承权,导致遗产纠纷

虚假亲属关系可能引发夫妻信任危机、社 会评价降低等精神损害,李女士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部门应在发现或收到公民申报后,主动核查并更正错误登记。以“原社 区已解散”为由推诿属不作为,公民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中,相关部门要求李女士“自证无子”的行为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的行政程序规范和《民法典》第1012条的民事权利保护,李女士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更正:向上级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主动核查错误户籍信息的原始档案,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等,确认登记无依据后立即删除。

2、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机关拒不纠正,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更正。

3、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因错误登记导致财产或精神损害,如被“子女”骚扰、名誉受损,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主张赔偿。

有人说,占学位房的 你家孩子被顶了,以后你生的娃 不能上学了真是奇葩,无缘无故多出了个孩子,真荒唐!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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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75xxx42

用户75xxx42

1
2025-07-04 14:52

要人家举证的那工作人员真是个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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