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用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笔一年期的15万信用贷款,岂料不到一个月,男

沙僧说事 2024-12-27 10:26:44

江苏淮安,男子用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笔一年期的15万信用贷款,岂料不到一个月,男子意外过世,贷款本息无人偿还。4年后银行想起来这笔钱没要回来,就起诉男子妻儿偿还,但不光要求偿还约定好的本息,还要偿还4年未还的罚息,法院最后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郁曦指着原告方坐席愤怒指责:你们银行就是欺负人,约定好的一年期,你们不来催收,然后就拖到4年后才来要钱,凭什么还要我们还罚息! 郁曦之所以被银行告上法庭,是因为她的丈夫徐大在4年前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是一年期的信用贷款,贷了15万元。 郁曦跟徐大结婚后,备受宠爱,徐大不让郁曦管钱管孩子,都是徐大来管,所以郁曦对于金钱方面的事情比较迟钝,也没有想过家里会有缺钱的一天。 因为只要郁曦开口要钱,徐大就肯定会拿出钱,所以郁曦从来都没管过家。 但是徐大因意外过世后,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要由郁曦来管,这时她才知道徐大为了操持这个家有多么的不容易。 徐大在外面借了不少钱,要不是因为徐大过世,郁曦根本就不知道,其实徐大已经坚持不下去了。 好在郁曦的爸妈帮衬不少,帮助郁曦把外债偿还了,不至于卖掉唯一的房产。郁曦继承完徐大的财产后,就开始学会精打细算过日子。 但是让郁曦没想到的是,徐大过世4年后,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说徐大曾借贷过15万未还,银行起诉郁曦还钱。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是当初为了能保留下唯一的房产,郁曦早已继承了徐大的遗产,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郁曦同样也要继承下来徐大当初欠下的债务。 徐大在世的时候,因为周转不过来,曾用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了一笔15万的信用贷款,期限为一年。 因郁曦并不知晓,所以根本就没有任何偿还贷款的行为,以至于欠了4年都没有归还本息。 郁曦认为,自己既然继承了徐大的房产,那么同样也要继承徐大的债务,但她只肯承认为期一年内的本金加利息,对于银行主张这4年来的罚息,郁曦拒绝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银行认为徐大虽然过世,但作为妻子的郁曦继承遗产后,就应当及时归还借贷的15万贷款,但却迟迟没有归还,而银行也没有催促,直到4年后才来催促,已经很仁义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未归还本金,应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 郁曦听完银行的表述后,瞬间暴怒,怒指银行不作为:你们银行该催收的时候不催收,然后等逾期了就让我们承担逾期的利息,凭什么? 因为在郁曦继承徐大的遗产后,对已知徐大欠下的借款都偿还完了,不存在恶意拖欠的行为。 是银行并没有进行催收,也从没有收到过银行打来的电话,或者上门催缴等行为,因为郁曦并没有搬家,所以很肯定银行没有来过。 郁曦认为,银行要求的支付罚息请求很过分,而且银行拖了4年才来起诉,4年来产生的逾期罚息,应该由银行自行承担。 法院这样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银行作为贷款人,没有在合理限期内催收借款人进行还款,反而任由贷款产生利息4年之久,其自身存在过错。 而且徐大是意外过世,并非恶意拖欠不偿还借款,所以银行主张罚息的诉求,法院不予认可。 郁曦作为徐大的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同样也要继承债务,因此法院判决,由郁曦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不用支付罚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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