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对夫妇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老人15年,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老人承诺死后一切财产都归他们夫妇所有。老人去世后,两人找到老人单位领取抚恤金和相关财产时,单位拒绝支付,并且说欢迎他们起诉!(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教授和他的妻子赵教授就职于一所知名高校,一直没有孩子。为了弥补遗憾,他们领养了一个男孩,取名为林宇。可是,林宇长大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为了偿还赌债,林宇欺骗老人将唯一的住房过户到了他的名下。随后,将老人赶出居住的家并将房子卖掉。林教授将林宇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了他们与林宇的收养关系。
这场官司虽然胜诉,但老两口心中的伤痛却难以愈合。 就在老两口的生活陷入困境之时,他们遇到了同样租房居住的宋某夫妇。
宋某夫妇为人善良热心,得知老人的悲惨遭遇后,内心十分同情,主动伸出援手,承担起照顾他们的责任。老两口身体不适时,宋某夫妇会立刻放下手中的事情,陪同他们去医院看病挂号、取药缴费,在病床前悉心照料,嘘寒问暖。
逢年过节,宋某夫妇还会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准备丰盛的饭菜,让老人感受家庭的温暖和节日的氛围。 在宋某夫妇的精心照料下,老两口的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生活也重新有了生气。
几年前,赵教授因病去世,宋某夫妇操办的后事,让林教授倍感安慰。林教授为了报答他们,在律师的见证下,林教授与宋某夫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宋某夫妇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林教授,让他安度晚年;林教授去世后,其所有遗产将全部留给宋某夫妇,并且他希望自己所在高校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也能交付给宋某夫妇。
时光匆匆,2022 年,林教授因病医治无效离世,享年 94 岁。宋某夫妇怀着悲痛的心情,为老人料理完后事。
然而,当宋某拿着《遗赠扶养协议》,前往林教授工作的高校,要求学校支付老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时,却遭到了学校的拒绝。
宋某夫妇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宋某夫妇陈述了其诉讼理由: 其一,《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签订协议时,林教授神志清醒,能够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当时有两名专业律师在场见证,整个过程合法合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协议中,林教授明确表示希望学校将其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交付给宋某夫妇,学校作为协议的相关方,理应履行这一约定,拒绝支付属于违法行为。
其二,他们已经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自 2005 年起,他们便开始照顾林教授和他的妻子赵教授的生活起居,从日常的饮食、家务,到生病时的医疗护理,每一个细节都不曾疏忽。他们完全兑现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承诺,因此应当享有分得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
其三,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人十五年如一日地照顾无血缘关系的老人,这种善举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学校辩称: 首先,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可以被继承。宋某夫妇与林教授无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没有权利主张这笔抚恤金。
其次,虽然宋某夫妇提供了签署案涉《遗赠抚养协议》前几天林教授的医院门诊病历,但这并不能证明林教授在签署协议当时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 最后,即使在《遗赠抚养协议》被认定有效的前提下,且无其他权利人主张继承的情况下,宋某夫妇也应当充分证明其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义务,对林教授尽到了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否则他们也无权主张相应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定义上看,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自然人的遗产范畴。然而,在具体分配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赡养老人的贡献大小、各方的生活能力等多种因素来进行合理分割。
在本案中,证据清晰地显示,宋某夫妇自 2005 年起便开始照顾林教授的生活起居,之后林教授搬入他们家中,几人共同居住直至老人去世。长达15年的朝夕相伴,足以证明宋某夫妇与林教授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他们是林教授在生命最后阶段关系最为亲密的人,也是对赡养林教授贡献最大的人。
反观林教授的家庭情况,其老伴已先他而去,两人无儿无女,养子林宇不仅早已解除收养关系,而且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已丧失了对老人遗产的任何权益,其他亲人均与老人断绝往来,在林教授的晚年生活中未曾尽过任何赡养义务。
此外,林教授在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表达了将抚恤金、丧葬费赠与宋某夫妇的意愿,而宋某夫妇也已经忠实地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高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夫妇支付林教授的丧葬费 26847 元、抚恤金 21414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