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农民在非机动车道晒玉米粒后,为避免被碾压还在附近拉了一条帆布。17岁男孩骑电动车路过被帆布绊倒致死后。农民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四年。事后家属将农民、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列为被告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86万元。但法院却只判决城管局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5日,男子陆某将自家玉米粒,晾晒在家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
为了防止晾晒在地上的玉米粒被路过车辆碾压,陆某还在两头拉了一条帆布水带。
次日下午14时20分,17岁男孩小王骑电动车路过此处时因被帆布水带绊住摔倒。
小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小王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6月,法院认定陆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陆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10月,家属认为、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对这条路有管理义务,陆某“封路”晒玉米一天时间,上述主管部门都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并及时制止,故均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共计86万元。
但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均认为,这条路不归他们管理,而且,生效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导致小王死亡的真正责任人是陆某,故家属应该去找陆某索赔。
一审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256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陆某在明知公共道路上不允许晾晒粮食的情况下,仍然在道路上晾晒玉米粒并用帆布水带绑连道路两侧拦截行人,且导致小王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256条第2款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公共道路管理人应为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对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
根据公路法第35、57、70条规定,交通局是道路的行政管理部门,但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对公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因此,本案的公共道路管理人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相关职能予以确定。
第三,为了查清哪个单位对案涉路段有管理义务,法院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档。
经查:2019年印发的《城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4条关于主要职责第4项明确指出,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11项又明确指出,行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022年3月,《关于调整县直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及《县直单位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中明确规定,城管局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案涉路段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另外,2022年,城管局曾在案发路段处罚过一起“违法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编号为……..1391……..。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城管局是管理单位。
第四,本案系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192条规定,陆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而城管局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则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王未尽到谨慎骑车的义务,故酌定其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陆某赔偿家属丧葬费3.9万元、城管局承担30%死亡赔偿金的责任赔偿家属23万元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即城管局应当赔偿家属共计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并在上诉时称,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都有责任、都要赔偿且一审判决赔偿比例不公平。
城管局上诉时提交了两份规划图拟证明其没有管理义务,且主张本案系因晾晒粮食所导致,交通局未尽到保障公路畅通的管理义务,故应由其承担道路管理者责任。
城管局上诉还认为,一审法院所提到的行政处罚是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其职权范围仅限于占道经营,且一审判决比例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唯一性,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除城管局外,其他被告单位也是案涉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故家属要求其他被告单位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另外,城管局提交的两份规划图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