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外卖小哥听到有人喊抓小偷,于是骑着电瓶车将小偷的电瓶车别倒在地,然而,小偷的电瓶车又剐蹭到了一辆私家车,在外卖小哥和私家车主的努力下,小偷被成功抓获,可是,由于小偷将私家车蹭到了,于是,私家车主要求外卖小哥赔偿2000元。
小杨是一名外卖骑手,事发当天晚上,自己正在路上跑单子,突然听到一女生大喊抓小偷,顺着声音寻去,小杨看到一女子正在追赶一辆电瓶车,于是,小杨载上女子追了上去。
因为小偷是在逆行,为了避免对方逃走,小杨直接用自己的电瓶车将对方给别倒了,摔倒之前,小偷的电瓶车又将一辆路过的私家车给剐蹭到了。
在小杨和私家车主的共同努力下,小偷被抓获归案,随后,警方以扒窃为由,将小偷给刑事拘留了。因为交警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建议私家车主通过派出所去解决。
事发后,私家车主要求小杨支付2000元的赔偿,因为是小杨导致了事故,可是小杨却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女生更是表示,自己是受害人,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双方就僵持了起来。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几个要素,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这个事件中,小杨虽然实施了用电瓶车别倒小偷电瓶车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和私家车被剐蹭这一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得考虑到小杨的主观意图,他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义勇为,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去损害私家车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且,民法典中还有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起事件里,小偷作为实施扒窃行为的侵权人,他的违法行为才是引发后续一系列情况的根源,理应由小偷来承担对私家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再从公平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可小杨的行为完全是符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见义勇为之举,让他来分担责任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样,受害女生本身就是受害者,但是,她却是事件的受益人,即便就是小杨直接撞上的私家车,那么作为受益人,也应当对私家车主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小偷的行为,无论小偷是否偷到了财产,因为是扒窃行为,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扒窃无论是否偷到财物,都是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处理。
总之,这看似简单的一起抓小偷事件引发的赔偿纠纷,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也希望能通过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案,让好人不再难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