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养父去世时,堂哥摔盆送葬。结果5年后,养父的老宅拆迁,婶婶却将养父房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08 09:59:57

河南一女子,养父去世时,堂哥摔盆送葬。结果5年后,养父的老宅拆迁,婶婶却将养父房产登记在堂哥名下,女子得知此事后,跑回村里询问,没想到村书记却说:按照当地习俗,养父的房子和地应该由堂哥继承,按照法律堂哥无权继承!

(案例来源:安徽商报)

吴芳独自一人在客厅,开了瓶酒,准备小酌一杯,赶紧睡觉,她第二天还有要事要干,回老家一趟,跟堂哥争房产。

吴芳是吴老大的养女,吴老大结婚五六年,妻子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儿。

于是,就抱养了吴芳。

吴芳16岁那天,养母突发疾病去世。

之后,吴芳就和吴老大相依为命。吴芳和养父母的感情,虽不如亲生的那般亲近,可也说得过去。

吴芳考上大学,在大城市参加工作后,虽不常回家探望吴老大,可在经济上,她从不吝啬。

吴老大吃喝拉撒,生病住院的费用,全是吴芳承担。

逢年过节,吴芳也会长途跋涉回老家,陪吴老大过节。

总之,在责任这一块儿,吴芳从没落下。

吴老大过了55岁生日后,生了一场大病,从那儿起,身体就不好了,一直靠药物维持着。

期间,吴芳跟吴老大提过,给他请个保姆,可被吴老大拒绝了。

吴老大觉得吴芳一个女孩子家家的,在外头打拼事业也不容易,所以就拒绝了。

还好,吴老大的侄子吴鹏隔三差五的照看一下吴老大。

平时,不管家里烙饼,还是炖肉,吴鹏都会给大伯吴老大送上一点过去。

吴老大平时有个琐事,也是找吴鹏帮忙,他和侄子的感情也一直很好。

五年前,吴老大没熬过去,去世后了。

按照农村的习俗,要有人给摔盆送葬,这个人得是儿子,或者同宗里的男丁。

吴芳是女儿,当然不行。

于是,这个重担就自然而然的落到了吴鹏身上。

为此,在十里八乡眼里,吴鹏和吴老大儿子没啥区别。

吴老大去世后,老家没了牵挂,吴芳便不曾回去过,一直在大城市打拼。

直到今年5月,她从发小口中得知村里拆迁的消息,才知道,婶婶背着她把养父吴老大的老宅登记在了堂哥吴鹏的名下。

难怪她没有第一时间接到拆迁的消息,原来都是婶婶和堂哥背后操作。

吴芳很气愤跑回村里,去了趟村委会,询问缘由。

村书记说:按照当地习俗,吴老大的房子和地应该由吴鹏继承,按照法律吴鹏无权继承!

吴芳质问村书记:什么意思,难道村规能大过法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吴芳虽没能时常陪伴吴老大,但在经济上,从没有亏待过吴老大。

《民法典》第26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其中父母包括养父养母,子女包括养子养女。

话说回来,即便是亲生女儿,也未必能做到时常陪伴在父母身边。所以说,吴芳尽到了作为女儿的责任。

2、吴芳是吴老大的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管怎么说,都轮不到吴鹏继承吴老大的遗产。

不管什么时候,村归都不能越过法律。

3、婶婶联合村委会,将吴老大的房产登记在吴鹏名下,侵犯了吴芳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吴芳有权要求村委会和婶婶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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