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河南,老王捡到3000元后,准备全部物归原主,不料失主却称丢了6500元,而后将老王告上法院,要求老王归还钱!
(来源: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老王称,有一天,他下楼去扔垃圾,却在垃圾桶旁意外地发现了一个鼓鼓囊囊的钱包,里面装满了钞票,总数正好是3000元。
老王犹豫了片刻,不知道该怎么办。抬头间,老王看到了垃圾桶旁边的摄像头,思忖再三过后,老王决定先拿走钱包,然后坐等失主自己找上门。
没过几天,警察果然带着一位失主找上门来。这名失主叫郭江(化名),郭江一脸焦急,称自己的妻子收拾家时,一不小心将箱子下方的钱包丢失了,里面的钱款是6500元。
面对警方的询问,老王老实承认自己确实捡到钱了,不过不是6500元,是3000元。但郭江却一口咬定是老王私藏了剩下的3500元。
面对这样的指责,老王感到十分冤枉,他明明只捡到了3000元,又如何能拿出另外3500元呢?
但郭江并不买账,他坚称自己丢失的就是6500元,并要求老王归还剩余的钱款。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郭江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庭。
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物不予返还的行为不仅违背基本公共道德,也侵犯了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遗失人有权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在民法上的意义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其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结合本案,从郭江提交的事发地当日的监控录像,能够清晰、完整并且符合逻辑地证实,老王从郭江妻子丢的垃圾中捡起了一个钱包,故郭江要求老王返还遗失款于法有据。
二、关于返还款数额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应该使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认为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相信。
也就是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证明他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监控录像不能完整清晰地体现郭江丢失钱款的数额,但老王自认捡到3000元,并且,庭审中,郭江又将6500元的诉求改为3000元,因此,法院判决老王向郭江返还3000元为宜。
最后,有网友认为郭江属实有点黑心了,明明丢了3000元,偏要说丢了6500元。也有网友认为郭江本来丢的就是6500元,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自认丢了3000元,否则一毛钱都要不到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