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的责任更大呢?”江苏连云港,一女子将一块价值1万多元的水晶原石放在车里,并将车子开到洗车店洗车。可谁曾想,洗车店工作人员在洗车过程中,误以为只是一块破石头并随手一扔导致原石摔坏。事后洗车店只赔偿4千元,女子认为不合理!
(来源:椒点视频)
张女士前不久花了1万多元购买了一块水晶原石,准备过段时间,有空时再去找人打造成一个漂亮首饰。
随后张女士用白色纸巾将原石包好,并放入一个红色的盒子中。之后张女士就将装有水晶原石的盒子,放在自己的白色机动车内。
事发当天18时许,张女士将车子开到洗车店洗车。
可张女士离开时,却忘记将这个盒子拿走。
张女士洗好车并发现这个盒子不见后,立即找洗车店老板讨要说法。洗车店工作人员当时也没有否认,只是说盒子被水泡过了,可能有所损坏。
张女士听后立即就说,这块水晶原石价值1万多元。
洗车店听后当场提出质疑。张女士随即要求看监控。
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坐在张女士车后座时,手里拿着那个盒子看了好久。之后该男子可能以为这是一块不值钱的石头,随手往地上一扔。张女士认为,原石损害就是这个时候造成的。
据了解,事后洗车店仅赔偿了张女士4千元。
1、对于此事网友们有不一样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去洗过车的人都知道,车主离开前工作人员会先提醒车主拿走贵重物品,张女士忘记拿走,也有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工作人员在没有确认之前私自处理,应当全责。即便不是全责,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我们平时将车子开到洗车店洗车,与洗车店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即车主的义务是支付洗车费、洗车店的义务是要按照约定将车子洗干净。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洗车店在洗车的过程中,未尽义务并造成车主的损坏,洗车店就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现在情况已经很清楚了,是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张女士水晶原石的损害。接下来张女士就要先证明这块水晶原石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少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而言,不偏不倚!这块水晶原石的价值口说无凭,张女士要先拿出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是价值1万多元。否则,张女士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换而言之,只要张女士能够证明水晶原石的价值,那洗车店就有按照实际市场价值赔偿张女士的义务。
再次,如果张女士交付车子之前,洗车店尽到了提醒张女士拿走贵重物品的义务,那一般不会是全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最后,虽然造成张女士经济损失的是洗车店的工作人员,但洗车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承担责任。不过洗车店承担责任后,可向这位员工追回损失。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现在法律关系非常清楚了。即洗车店肯定是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只是在张女士能够证明这块水晶原石价值的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否合理而已。
3、那么亲爱的读者们,如果现在把法槌交到您手里,您认为双方的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