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四川成都,一男子在洗浴中心刚洗完澡出来时,突然发现一名女子闯入男宾区。女子声称是给儿子送衣服的。男子不认可这个解释并当场怒怼该女子,是怎么教育孩子的。网友们表示:“凭什么男性的隐私权就可以随意侵犯?必须要报警!”
(来源:椒点视频)
张先生(化名)到洗浴中心消费时,刚洗完澡出来就发现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从其面前一晃而过。
张先生好奇男宾区为什么会有女性,于是追上前去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结果却发现女子在男宾区走来走去,好像是在找什么东西。女子找到一个储物柜并打开后,往储物柜放了一套衣服。
这时张先生才反映过来,原来该女子是进来给其儿子送衣服的,张先生当场就怒怼该女子。
现场视频显示,张先生说道:“你太过分了!这是男宾区啊!我现在可是啥都没有穿的状态啊!”
可该女子却和张先生说:“你才太过分呢!我只是给我儿子送衣服而已,我又不知道你会在里面洗澡!”
张先生听后顿时就来气了,并说道:“请你自重!别人当父母的,都在外面等!你要给你儿子拿衣服,你老公不是在里面吗?为什么不让你老公拿进来?”
女子反驳称:“那不是我老公、我老公不在那!有男同事在里面,但我不认识那个男同事!”
张先生又质疑称:“那你也不能进男宾区啊!你是咱教娃的啊!就是你儿子的权利不能侵犯,我的权利你就可以随意侵犯,是这个意思么?”
女子当时说了几句对不起!但张先生表示不接受!
1、网友们评论称:“越看越生气!凭什么!我今天就去女宾区讨个公道!”、“这要是性别一换!又会是什么后果呢?”、“直接报警抓人!”、“这妈咱当的?太过分了!一定要报警!还要追究民事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女子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简而言之,公民依法都享有隐私权,且不论男女。因此,女子突然闯入男宾区,男宾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以侵犯隐私为由向女子提出主张。
其次,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失,也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应当要在男宾区和女宾区门口处安排人员监管,防止异性进入。因此,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未尽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1183条同时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不论女子为什么要进入男宾区,因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其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最后,女子的行为是故意的,并非是过失的。
具体而言,虽然女子说是为了给儿子送衣服“不是故意的”,但其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女性突然闯进男宾区会造成侵犯他人隐私后果,因此其就是故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再说具体一点,女子说想给儿子送衣服,其完全可以求助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可其却没有这样做。
也就是说,只要张先生报警处理此事,公安机关确定可以故意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女子治安处罚。
3、还有网友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女子随意闯入男宾区的理由,张先生必须要报警让女子付出代价!要知道性别一换时会全网声讨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