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你的权力?贵州一名女律师,休庭阶段,自己的助理被多名法警围堵,她掏出手机记录现场,被法警要求删除视频。女律师质问法警,哪条法律规定不允许休庭期间拍摄视频的。结果,法警上来就抢夺女律师手机,女律师在保护手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女律师身体多处受伤。然而,距离事发30个小时后,该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处理结果!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何律师7月1日,参与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辩护,她是辩护团队里其中一名辩护律师。
据何律师说:
休庭期间,部分辩护人和审判长沟通时,吵了起来。
双方争吵的原因是,庭审期间,何律师辩护团队,部分辩护人员要求查阅复制一份文书。
审判长让书记员将文书交给何律师辩护团队查阅,并告知他们庭后才能复制。
然而,审判长宣布休庭后,部分辩护人员要求复制文书,却被书记员拒绝,而审判长却说自己没有说过可以复制。
于是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何律师发现自己的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围着。然后掏出手机,记录现场。
据何律师的助理,赵先生说:
当时他作为旁听者,看到部分辩护人员和审判长沟通产生争议,试图靠近了解情况时,被多名法警围住并要求检查手机,理由是庭审现场禁止录音录像。
之后,法警看到何律师拿手机记录现场,要求她删除视频。
何律师并没有删除,她让法警拿出休庭期间不允许拍摄视频的法律法规。
没想到,法警二话没说,上前就抢夺何律师的手机,何律师在保护自己手机的过程中,和七八名法警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身体多处红肿,其中一条胳膊上有明显的红血印。
事发之后,何律师将此事曝光在网络上,多家媒体关注到,7月2日下午,有记者联系到该法院,想要了解详情,工作人员则以“无法回应”或“信号不好”为由,未提供具体信息。
此事在网上大肆发酵,事发之后近30个小时,该法院主动联系何律师团队,称相关负责人希望何律师可以到法院沟通此事。
随后,法院相关负责人和庭长表示,不需要她删除视频,也将手机归还,同时已将她们需要的文书复制给了她。
事后,何律师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段文字:
在被某某法院法警抢夺手机近30个小时之后,法院主动联系我助理,称希望我可以到法院沟通此事。
庭长接待了我,他们表示我不需要删除视频,也将手机归还我,同时,也将我们需要的文书复制给了我。
我也就案件存在的问题,与他们进行了沟通。
我表示,我们一切案件工作都是有法可依,合法合规的,都是为了依法妥善处理案件,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辩审冲突。
这场法庭规则保卫战,守护住了法律的尊严!
事情最终得到了妥善了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何律师看到自己的助理被法警围堵,拿手机记录现场,是否构成违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其中第4条规定: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所以说,没有法律禁止在休庭期间录音、录像、拍照,何律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反而是法警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2、审判长并没有没有要求法警没收何律师的手机,法警却私自动手,暴力执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1条规定:
法警听命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是法庭警察权的基本要求。
没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也无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法警不得直接采取处置措施。
此事件中,审判长并没有要求法警没收何律师的手机,所以法警上山抢夺,这种行为构成违法。
3、何律师的行为自始至终没有越法律的界限。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录音、录像、拍照,正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应依法保护。
何律师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并无不妥,法警没有权利抢夺她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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