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在8年以前,花费1000元与一名女子进行金钱交易。不料8年之后,警方突然以男子pc为由,对其拘留15日。男子不服,状告公安机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时,郑先生(化名)突然收到警方的传唤,让郑先生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不明所以的郑先生来到公安机关以后,才发现是因为8年前的一起pc事件。
原来在8年以前,郑先生还没结婚的时候,通过网络联系了一名女子,而后双方以10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可不料警方在8年之后,又找到了郑先生。
据此,警方对郑先生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事通知了郑先生的家属。
1、郑先生不服处罚,便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郑先生的辩护人称:
第一,郑先生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并不属实,郑先生并没有pc的违法事实。
事发当时,公安机关诱导郑先生事情已经过了8年之前,肯定不会追究责任,现在就是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专项行动,只要郑先生配合一下,就可以直接回去。
郑先生误以为就是帮助公安机关完成个任务,所以才做了虚假的陈述。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纵使郑先生确实有pc行为,事情也已经过去8年之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如果对郑先生处罚,反而会破坏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按照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事发生在8年前,故早已过了时效,公安机关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法庭上,公安机关出示了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交易明细、辨认笔录、郑先生的陈述等证据,证实郑先生在8年前,以1000元的价格,与女子进行交易。
同时,通过立案决定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8年以前,6个月之内,就发现了郑先生的违法行为,只不过因为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对郑先生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辩解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6个月时效,是指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本案在6个月已经发现,故没有过了处罚的时效。
3、郑先生的辩护人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辩解案件没有过6个月的处罚时效,但案件已经超时办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4、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即郑先生在8年之前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
虽然郑先生辩解称笔录系受到公安机关诱导所做,但郑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签字按印的法律后果,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且,交易女子的笔录、辨认笔录,均系8年前所做,在郑先生不能对明细、双方的关系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pc关系。
同时,公安机关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况,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中,郑先生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超期行为,并未影响郑先生享有的权利。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撤销。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光光
下次编案例要注意细节,行政治安案件是没有立案决定书的,刑事案件才有,其他基本没什么问题。
坐看云起
这让人大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