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四旬男子与20岁女子保持了亲密关系,女子和闺蜜提及此事,被闺蜜老公听到,对方听男子已婚而且还有经济实力,于是,两人谋划了一个不为人知的阴谋。
朱某,一个事业有成的已婚男子,虽然已步入中年,但依旧风度翩翩,散发着成熟男人的魅力。而女子刘某年仅20岁,虽然刚刚结婚,但是却年轻貌美。
2024年3月以来,他们一直保持着暧昧的关系。朱某对刘某的温柔体贴和无微不至的关怀,让刘某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不过因为结了婚,所以刘某也没有突破过底线。
6月份的一天,刘某与闺蜜视频聊天时无意中提到了朱某想与其建立情人关系的事情。而这个信息,恰好被闺蜜的老公邓某听见。
邓某是一个心机深沉的男人,他得知朱某已婚且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心中便萌生了一个歹毒的念头——与刘某配合,采取“仙人跳”的方式敲诈朱某的钱财。
两人一拍即合,开始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6月11日下午,刘某主动邀请朱某至其租房内发生关系。随后,邓某赶到现场,以朱某强奸其妹妹为由,要求朱某进行赔偿。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朱某心中一阵慌乱。他试图与对方协商解决,但邓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却让人无法接受。
朱某明白,这明显是一场敲诈勒索的阴谋,于是,他果断选择了报警求助。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过深入侦查,警方发现邓某和刘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随后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刘某和邓某敲诈的数额必须要低于2000元,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旦数额超过了2000元,就是涉嫌刑事犯罪了。
有人说,他们不是没获得钱财吗?
其实,获得不获得并不重要,没有获得,只不过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对于两人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
其实,朱某的经历或许是一个警示,提醒我们在情感纠葛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明明都已经结婚,却想要和他人保持关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道德,更是对夫妻关系的违反。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