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男子带着未成年女孩到酒店开房后,男子被警方立案调查,为了减轻处罚,男子给了女孩父母5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结果在法庭上,女孩父母要求严惩男子,致使男子被判刑1年半,男子觉得女方这样做太过分,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
男子杜某是一名七旬老人,与未成年人女孩李某是同村人,因为李某父母在外打工,所以,李某就成了留守儿童,结果,在杜某的哄骗下,被杜某带去了酒店开了房。
事发后,李某家属发现问题后选择了报警,杜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被立案调查。
听说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于是,杜某让朋友前去做工作,希望赔偿对方的损失后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中间人的协调下,李某父母同意了赔偿的方案,即杜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5万元之后,李某一方对杜某予以谅解,并向法院提出缓刑的建议。
双方签署了协议后,杜某的儿子将5万元给了李某的父母。
然而,待杜某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让人意外的是,李某一方却向法院建议严惩杜某。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判决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后,杜某觉得李某一方说话不算话,白纸黑字说好了到了法庭帮着说话,建议缓刑,怎么却成了要严惩自己?
于是,杜某认为这5万元白给了,随即提起了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理由是李某父母违反协议约定,向法院建议从重处罚。
那么,有了谅解协议,就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按照受害人的说辞,从重判决或者减轻处罚吗?
所谓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就是说,杜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双方是可以达成和解的,但是,由于这是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并不是自诉案件,换句话说,谅解书的存在,是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刑事和解中就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处理达成的一种意向,双方处理意向并不能直接达到案件撤诉的后果。
但是,由于有谅解书的存在,法院在量刑时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也主要是考虑其悔过情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而不是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
就本案而言,加害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因素,但对其的定罪量刑应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仅仅以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为条件。
而且,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也已经在基准量刑3年以下,属于减轻处罚了,据此,法院认为,杜某因其侵害行为确已导致受害人及其亲属身心受到伤害,其自愿给付受害人及其家属50000元属民事赔偿。
现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理由并不充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