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已婚女子结识男子吴某的当天就跟他甜蜜了一番,随后,两人开始同居起来。

嘟嘟说社会 2023-11-23 20:53:41
吉林长春,一已婚女子结识男子吴某的当天就跟他甜蜜了一番,随后,两人开始同居起来。同居的过程中,女子又跟男子小刚温存起来。吴某非常生气,将女子出轨的事情告诉了她的丈夫,还说两人的女儿并非女子丈夫亲生。 原来,在一次聚会上,女子史某认识了男子王某。都觉得对方不错后,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开始频繁地接触。很快,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登记闪婚。 婚后没多长时间,史某遇到了小伙子吴某,两人是一见钟情。估计是担心吴某知道自己已婚后望而却步,史某就没有说出自己的婚姻状况。而吴某认为史某是单身,便跟史某越聊越开心,直至当晚发生了关系。 紧接着,史某跟吴某也同居起来。史某毕竟分身乏术,吴某很快看出端倪,发现了史某已婚的情况。可吴某已经深陷恋爱的泥潭,愿意跟史某继续前行,没有跟史某分道扬镳。 但王某这边状况频出,渐渐与史某产生了矛盾。一言不合之下,两人选择登记离婚。不曾想,离婚后的两人并没有斩断清楚,还是经常联系。重新感受到王某的温暖后,两人决定复婚。 复婚之后,史某并未放弃吴某,还是两头奔跑过日子。王某自然对此不知情,当史某为其生下一女后,王某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可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吴某的电话,说小孩不是王某的,是史某跟别人生的,自己就是史某的相好之一。 还没等王某缓过劲来,吴某又说自己多年前就跟史某同居,史某还给自己转过不少有特殊含义的金钱,自己愿意提供证据帮助王某追究史某和自己的法律责任。 听吴某说完,王某久久无法平静。待其冷静下来之后,他先去跟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发现这个孩子真的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于是,王某联系到吴某,说自己愿意起诉史某。 就这样,吴某不仅写了一份证明,还把史某给自己钱的转账记录打印出来交给了王某,王某便将史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史某向吴某转账7万多元的行为无效,让吴某向自己返还这些款项。 原来,吴某之所以这样反水,是因为他得知史某又跟男子小刚发生了关系,觉得自己的一片真心付出东流,让王某起诉自己和史某完全是因爱生恨之举。 这件事情中,王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以赠与合同纠纷将吴某、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这7万多元的赠与款项。 由于史某、王某登记在前,史某、吴某同居在后,如果在案证据证明这7万多元是史某在自己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维系自己和吴某的婚外恋关系而支付,这种赠与行为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看,史某将这7万多元赠与给吴某也是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王某还可以将史某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史某返还自己已经承担的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有王某跟小孩没有亲子关系的鉴定及吴某的证明在手,能够证实史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而与他人同居又是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 据此,王某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自己跟史某离婚。 其次,史某明知自己跟吴某、小刚有婚外情,应该知晓小孩并非王某亲生子的可能,理应主动向王某告知,但她却没有主动行为。 所以,史某的隐瞒行为让王某抚养了小孩一段时间,王某属于受欺诈抚养,由此产生的抚养费,史某应该全额返还。 最后,史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情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王某应该享有的配偶权利,对王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王某有权要求史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史某、吴某在王某起诉他们返还赠与款的案件中并未参加庭审,两人极有可能在相应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判决,王某应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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