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马某与段某离婚时约定,把76.4㎡营业房给儿子,等其满18岁过户,15

梅姐说法 2025-10-01 17:09:50

宁夏固原,马某与段某离婚时约定,把76.4㎡营业房给儿子,等其满18岁过户,153.76㎡住宅(含地下室和俩车位)给成年女儿。不久儿女要求过户腾房,段某没意见,马某却只答应给儿子过户,称女儿房子没证、自己无别处住、装修花了35万。一审儿子过户合理,女儿不具备条件则腾房,二审维持原判。 马某和段某育有一儿一女,生活的琐碎与矛盾逐渐消磨了他们之间的感情,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马某和段某办完离婚手续在协商财产分割时,他们达成了一份协议,将一套76.4㎡的营业房留给儿子,等儿子满18岁就过户到他名下,另一套153.76㎡的住宅,附带地下室和两个车位,则给已经成年的女儿。 起初,生活似乎还按着既定的轨道前行。可没过多久,儿女便找上门来,要求按照协议过户并腾出房子。毕竟这是当初两人共同商议好的结果。然而,马某的态度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马某一脸无奈又带着几分强硬地说,给女儿的那套房子还没有房产证,根本无法过户。 而且,自从离婚后,他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这里已经成了他唯一的住所,他觉得自己有居住权。 更让他觉得委屈的是,为了能让房子住得更舒心,他还花了35万重新装修了一番。 女儿站在一旁,听着父亲的话,她不明白,明明这是父母离婚时对自己的承诺,为什么父亲现在却要反悔。她觉得自己已经成年,有权利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将此事诉诸于法院。 马某和段某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将住宅给女儿,现在马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马某和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给子女的条款属于双方对财产的处分约定,合法有效。马某拒绝履行该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女儿作为协议的受益方,有权要求马某按照协议履行过户义务。虽然马某提出房子没证无法过户,但这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马某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如办理房产证等,以履行过户义务。 马某称一直住在女儿房子里,有居住权,还花了35万装修,这些主张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关于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马某和段某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为马某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条款,所以马某主张的居住权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装修补偿问题,马某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予处理是合理的。 如果马某想要获得装修补偿,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装修的事实和费用支出情况。 还需要考虑装修是否经过女儿同意等,因为如果女儿不同意装修,马某擅自装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其获得补偿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全部支持。 综上,最终一审认为,马某和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儿子的过户要求,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而对于女儿,如果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那么马某应该从女儿的住宅中腾出房子。至于马某提出的装修补偿问题,由于他没有在诉讼中提出反诉,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下达后,马某觉得自己有太多的苦衷没有被考虑进去。于是,他选择了上诉。 二审时,马某再次陈述着自己的理由,试图说服法官改变判决。然而,二审审理后,还是维持了原判。 女儿知道,属于自己的房子终于有了着落。儿子也在一旁默默地看着这一切,他虽然年纪还小,但也明白这背后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裁判文书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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