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李婆婆在村里的池塘洗拖把,结果不慎一头栽进塘里溺 亡了。家属认为村里曾经对池塘进行过挖深改造,起诉村 委 会要求赔偿57万。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66岁的李婆婆是容华区某村的村民,李婆婆的儿女都在城里安了家,可村里是熟悉的环境和熟悉的人,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的李婆婆更愿意住在老家。 原本李婆婆这个年纪是享福的时候了,可她操劳了一辈子,根本闲不住。 李婆婆家不远处有一口池塘,平时村民们经常在池塘里洗衣服洗菜,李婆婆爱干净,每天都要往池塘里洗洗涮涮好几次。 这口池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前几年村里为了方便村民用水,对池塘进行了挖深处理。 改造后,村里在池塘四周用水泥砌了围挡,只有一面直接连通路面,这一面隔一段就用水泥做一个空挡,空挡处还砌了三级台阶连接池塘,方便村民们平时洗涮用水。 大家都习惯性在池塘里洗涮,从来没有出过什么事,可没想到,意外就这样悄然来临。 去年7月,李婆婆在家打扫卫生,拖完地后她拎着拖把去池塘里清洗,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一头栽了进去。 当时四周没有其他人,李婆婆又不会水,她不停呼救,终于引来了其他村民。可等人把李婆婆救上来后,李婆婆已经失去意识了。 最终,李婆婆经抢救无效离世。 李婆婆的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村里前几年对池塘进行了加深改造,却没有尽到保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婆婆落水迟迟没有人得到救助,所以,村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村里不服,他们认为,这口池塘存在已久,而且一直以来都是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没有办法完全排除危险。 而且,村里对池塘清淤和深挖只是为了方便村民用水,这种改造并不违法,和李婆婆落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村里无需担责。 双方谁也不服,于是李婆婆的家属起诉索赔各项损失57万元。 那么,村里在此事中是否需要担责?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村里是否要担责,首先要看村里在改造池塘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里,村里对池塘进行清淤和深挖改造,目的是方便村民用水,这种改造本身并不违法。 在改造后,池塘四周用水泥砌了围挡,只在一面设置了连接路面的空挡和三级台阶方便村民洗涮,从这些情况来看,村里在改造池塘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 而且,池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村民长期在池塘里洗涮,并未发生过意外,这说明在正常情况下,这口池塘的设置和改造并没有增加危险系数。 所以,从各个角度看,村里在池塘改造方面不存在明显过错。 其次,村里是否需要赔偿,也要看村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婆婆的家属认为村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这口池塘的日常使用和管理,都是村民们自发、自治性的。 而且,池塘并不是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村里对池塘确实有管理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更多的是行政意义上的职责。 所以,村里对池塘虽然有管理责任,但不能过于放大这种管理责任。 经审理认为,这口池塘存在已久,村里对池塘进行加深和清淤,只是为了方便村民们日常用水,平日里池塘的使用和维护更多是靠村民们自治。 所以,不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上过于苛责村里。 另外,村里在改造池塘时,在其中三面都砌了水泥墙,另外一面留下的空挡里也砌了三级台阶,村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 李婆婆在村里生活了几十年,对池塘和周边的环境都非常熟悉,对于池塘的危险性也应当有认知和判断能力。 所以,村里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李婆婆作为成年人,没能发现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婆婆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9.23日报道
河南南阳,一八十多岁老太太找不到人来赡养自己了。老太太的丈夫在两年前就已经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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