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孟先生去年刚花30多万买了一辆大奔,朋友说借他的车回趟老家,第二天就还。可几天过去了,朋友一直拖延还车时间,孟先生一查定位,发现车子停在一个废弃的小学里,院子停满了外地车,这才知道自己30多万的车被朋友以47000元的价格抵押了。 孟先生年少有为,去年更是花了30万余元买了一辆大奔。 孟先生有个姓吴的女性朋友,两人交情不错,孟先生一直对吴女士非常信任。 9月15日,吴女士突然联系孟先生,焦急地说她姥爷住院了,如果打车回家需要500多元,所以她想借用孟先生的车回趟老家。 朋友有难,孟先生二话不说就答应借车。吴女士信誓旦旦地保证,说第二天傍晚5点前一定把车还给他。 第二天五点吴女士没有还车,孟先生觉得她可能有事耽误了,也没好意思催促。 又过了一天,吴女士仍旧不提还车的事,孟先生就给她发了一条消息,问她什么时候还车。 吴女士回复说姥爷离世了,这两天还在老家忙老人的后事,等她一忙完,一定第一时间把车还给孟先生。 孟先生当时还好心安慰了她两句,可转眼又是几天过去,按照正常办丧事的流程,吴女士姥爷的后事早就已经办完了,可她仍旧没有还车。 孟先生再次询问吴女士什么时候还车,吴女士又说,她父亲出去办事把车开走了。 此时,孟先生已经感觉到事情不对了,他直接查了一下车子定位,发现车子这几天根本没有移动过,就停在某个废弃的小学里。 孟先生立即跟着定位找过去,发现那个院子非常大,里面停满了车子,全国各地的车牌都有。 孟先生心里暗叫一声不好,很显然,这是别人存放二手车的地方,他的车子很可能被吴女士抵押了。 孟先生立即联系并质问吴女士,吴女士最开始还不承认,后来又说她遇到点事,保证第二天就还给孟先生,还求孟先生不要报警。可孟先生再联系她,她就不回信息了。 孟先生知道,如果不报警,他的车就完了,于是立即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根据孟先生提供的位置,成功将他的车子找了回来,目前停在安全地方。 经过调查后,民警告诉孟先生,他刚买的车子被吴女士抵押了47000元,而吴女士所说的姥爷病危等情况,全部都是她虚构的。 孟先生气笑了:我拿她当朋友,她拿我当傻子!我30多万买的车,她怎么会47000就给我抵押了? 那么,吴女士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她会受到什么处罚? 1、吴女士私自抵押孟先生的车,属于无权处分,孟先生有权追回车辆。 吴女士借用孟先生的车辆回老家,却擅自将车抵押给了他人,侵犯了孟先生对车辆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孟先生作为车子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该车完整的物权。吴女士未经过孟先生同意,擅自将车子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吴女士将30多万的车以47000元的价格抵押出去,不符合“合理价格转让”这一条件。 所以,受让人不能算作善意取得车辆抵押权,孟先生有权追回车辆。 2、吴女士虚构姥爷病危、离世等事实,从孟先生处骗得车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吴女士编造姥爷住院、离世等虚假情况,获得孟先生的信任,从而让孟先生自愿将车子借给她,吴女士的一系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河南省对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诈骗5到10万的,就构成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即便孟先生的车子有贬值,也依然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一旦吴女士被认定为诈骗罪,将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内量刑。 据孟先生称,目前吴女士已经被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最后,车子不要轻易外借,万一发生磕碰车主就要担责,再或者遇到孟先生这种事,很可能就找不回来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都市接到办9月23日报道
河南平顶山,孟先生去年刚花30多万买了一辆大奔,朋友说借他的车回趟老家,第二天就
梅姐说法
2025-09-24 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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