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女士因在两个3人群(闺蜜群、家庭群)中传播关于同行的不实信息,被台州天台警

笔尖下说法 2025-09-19 11:02:35

杭州林女士因在两个3人群(闺蜜群、家庭群)中传播关于同行的不实信息,被台州天台警方以“诽谤”处以行政拘留2日。林女士认为小范围私密闲聊不构成传播,且无主观恶意,遂起诉警方要求撤销处罚并索赔,案件将于9月24日开庭。此事引发热议,核心争议集中在“私密小群言论是否受法律约束”“诽谤行为如何界定”等问题上。 一、事件始末:3人群聊说八卦,转眼成“诽谤”被拘留 这事得从2024年11月说起。杭州的林女士(化姓)在两个微信群里聊了件事——把“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发在了群里。这两个群可不是几百人的大群,一个叫“仙女下凡”,是她和两个闺蜜的3人闺蜜群;另一个叫“果冻局长群”,是和父母的3人家庭群。 没过多久,这则信息不知怎么就扩散出去了,被说的那位教师名誉受了影响。林女士之后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本以为能说明情况就了事,没想到2024年12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给了她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警方认定,林女士的行为构成诽谤,且给对方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属于“情节较重”。不过考虑到她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减轻处罚,决定行政拘留2日。更让林女士意外的是,通知她去派出所“谈话”,到了之后才突然被告知要拘留,此前她还曾被民警连夜从杭州带去问询。 有意思的是,同案里的其他人处罚不一:闺蜜群里一位培训机构的音乐老师没被拘留,另一位在编教师和林女士一样被拘2日;还有个私下聊过这事的老师被拘4日,因怀孕没执行。这也成了后续争议的点之一。 女教师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天台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依国家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该案将于9月24日上午在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 二、法律掰扯:小群聊算“公然传播”?“情节较重”咋认定? 林女士不服气的核心是“我在自家和闺蜜群里聊天,也算违法?”,这其实戳中了网络时代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咱们结合法律条文好好捋捋: 1. 3人群聊算不算“公然传播”? 警方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其中明确“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这里的关键是“公然”的认定。 有人觉得百人以上大群才算“公然”,但法律上并没有把人数作为唯一标准。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里说,微信等电子设备终端的网络都算“信息网络” 。哪怕是3人群,只要信息有被扩散的可能,就可能符合“公然”的特征——毕竟微信群聊截图转发太容易,林女士的经历也印证了这一点,私密群的内容照样能流出去。 2. “情节较重”的标准是什么? 警方说林女士“情节较重”,但诽谤的“轻重”怎么分?从法律规定看,民事责任只要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成立,行政处罚则需要“情节较重”,刑事责任更是要达到“情节严重”,比如信息被点击5000次以上、造成对方自残自杀等。 林女士的情况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警方认为“造成较大影响”就属行政违法里的“情节较重”。不过这里有个争议点:信息是林女士主动扩散的,还是被他人转发扩散的?如果是后者,责任该全算在她头上吗?这可能是庭审的关键争辩点。 3. 同案不同罚合理吗? 网友最疑惑的是处罚尺度问题:为啥在编教师被拘,培训机构老师没被拘?法律确实讲究“过罚相当”,处罚会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意、后果等综合判断。但如果仅仅因为职业身份不同就有差异,那就可能违反平等原则。这一点或许需要警方在庭审中给出更详细的解释。 三、网友吵翻了:私密空间要不要“说话忌口”? 这事一出来,网友直接分成了几派,吵得不可开交: “隐私派”:聊天都要被监视了? 不少人觉得“这处罚太离谱”:“跟家人闺蜜聊几句八卦就要被拘留,那以后说话是不是得用秤称着?”“私人聊天的空间都没了,谁还没在小群里吐槽过别人?” “追责派”:传谣就该担责,不分群大小 另一拨人态度很明确:“别拿小群当挡箭牌,传谣本身就错了。”“你怎么保证别人不转发?很多谣言都是从小圈子传出去的。”他们认为,不管在什么场合,捏造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就该承担责任,不能用“私密”当借口。 “中间派”:边界得划清楚 更多人纠结在“边界”问题上:“小群确实私密,但微信这东西没绝对的秘密,截图一转就成公开的了。”“警方处罚得说清,到底是‘传播行为’本身违法,还是‘造成扩散后果’才违法?”还有人拿之前的案例举例,11人群里辱骂同学都要赔礼道歉,可见小群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拘留2日是否过重值得商榷。 9月24日的庭审,本质上是在判“私密言论自由”和“他人名誉权”的边界。林女士赢了,可能会明确“小群私密言论”的法律底线;警方赢了,则会强化“网络无绝对私密,传谣必担责”的认知。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3人群聊传播不实信息该被拘留吗?私密聊天和诽谤的边界到底该怎么划?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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