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在朋友家院子里与朋友喝酒,期间,进入朋友屋内,看到朋友妻子正躺在床上给

闻花听叶 2025-07-01 11:24:04

河南,男子在朋友家院子里与朋友喝酒,期间,进入朋友屋内,看到朋友妻子正躺在床上给婴儿喂奶后,起了色心,偷摸了朋友妻子的胸部。被朋友妻子发现后逃出屋里,而后被朋友狠狠打了一顿,导致轻伤。事后,男子的朋友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警方也没有放过男子,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男子不服,坚称没有猥亵朋友妻子,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5月31日晚上,33岁男子燕某与朋友郑某、刘某一起喝酒。酒后,三人又来到郑某家中,在郑某家院里继续喝酒。 大约凌晨1点左右,燕某独自进入郑某家屋内,看到郑某的妻子正躺在床上给婴儿喂奶,起了色心,借机摸了郑某妻子的胸部,而后被郑某妻子发现后,逃出屋里。 郑某听到妻子的喊叫,追上燕某,用棍子将燕某打翻在地,而后用脚踹踢燕某。 随后,燕某报警称自己被人打了,警方介入调查。 经鉴定燕某肋骨9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第二胸椎棘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及肢体擦伤构成轻微伤。燕某的伤情鉴定后,经公安机关通知,郑某于2024年8月7日自行到某投案。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郑某刑拘。 燕某伤后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9569.09元。郑某支付燕某医疗费2000元。 2024年8月23日,警方告知燕某拟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虽然燕某表示没有摸郑某的妻子,警方随后还是对郑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郑某故意伤害燕某一案中,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燕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燕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2025年2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故意伤害燕某一案处理完毕后,燕某又将警方告上法庭,坚称自己没有摸郑某的妻子,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由于警方除提供郑某的笔录外还提供了郑某妻子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燕某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生效的刑事判决也对燕某猥亵他人的事实予以查明,且燕某并无证据证明他人串供。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燕某关于其未猥亵他人、言词证据冲突、认定猥亵证据不足的意见。 一审判决后,燕某不服又提起上诉,燕某认为警方对自己所作出的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郑某夫妻及证人刘某的证言,这些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如视频监控、物证、勘验卧室现场、勘验现场楼上卫生间脚印痕迹、指纹、DNA生物鉴定等予以佐证。 自己始终否认实施了猥亵行为,警方和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自己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按照平常人的思维、平常人所在的环境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该案存在大量细节和逻辑错误,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同时认为警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要求自己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程序违法,剥夺了自己陈述和申辩权利,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关于对燕某的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原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前,相关刑事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对燕某猥亵郑某妻子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因此,燕某称警方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燕某对郑某妻子实施猥亵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对燕某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警方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工作人员告知燕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燕某提出“我没有摸郑某媳妇”的陈述和申辩内容,燕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警方在告知当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燕某称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警方对燕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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