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潘某因未参与电梯改装分摊费用,邻居何某为防其“蹭电梯”在楼道装监控。潘某认为出行被监控且有辐射影响健康,要求拆除未果后告上法庭索赔500元精神损失费。何某称摄像头装在公共区域出于安全考虑。法院一审未认定侵犯隐私,潘某上诉二审仍被驳回。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某家住9楼!这小区,年头久了,基础设施也跟不上,没有电梯,上下楼全靠两条腿。每天爬楼梯可把潘某累得够呛,尤其是年纪大了之后,更是觉得力不从心。 后来,小区里的邻居们一合计,决定大家凑钱给楼里装个电梯,这样以后上下楼就方便多了。大家纷纷响应,开始讨论分摊费用的事。 可潘某有自己的想法,觉得装电梯这事对他来说不是特别必要,而且他手头也有点紧,就没参与这次电梯改装的分摊费用。 电梯装好之后,大家出行确实方便了不少。可邻居何某心里却有点不乐意了,他觉得潘某没掏钱,就不应该“蹭电梯”。 于是,为了防止潘某随意使用电梯,何某在楼道里装了个监控摄像头。 潘某一开始还没注意到这个摄像头,直到有一天,他出门的时候偶然抬头一看,才发现楼道里多了个“眼睛”。 他心里一下子就不舒服了,感觉自己每天的出行都被监控着,一点隐私都没有。而且,他还听说这摄像头有辐射。 潘某越想越气,就去找何某理论,要求他把摄像头拆了。 可何某觉得自己没错,他说摄像头装在公共区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又不是针对潘某一个人。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最后不欢而散。 潘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咽不下这口气,就把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并且赔偿他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 何某安装的摄像头位于公共区域,并没有针对潘某进行特定的监控,也没有侵犯潘某的隐私权。 而且,何某安装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楼道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在本案中,何某安装的摄像头位于公共区域,并未对潘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进行侵犯,所以不构成对潘某隐私权的侵害。 而潘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索赔精神损失费也缺乏法律依据。 潘某哪里肯罢休,他觉得自己明明受了委屈,法院却没支持他。于是,他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潘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邻里之间本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可就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摄像头,闹上了法庭,还伤了和气。 在处理邻里关系的时候,大家都应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遇到问题多沟通、多协商,而不是动不动就采取极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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